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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改革应从党章而非宪法开始

  

  宪法这些规定,都缘起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一执政党“指导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7]这个文件原本是邓小平1980年8月1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但中共中央政治局1980年8月31日讨论通过了这个讲话,该讲话从此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写道 :“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8]随后,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也反省了“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9]这一历史教训。


  

  4.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司法体制建设等方面,1982年宪法也有超越此前宪法的内容,它们实质上都是执政党此前通过的纲领性文件相应内容的反映。执政党此前的纲领性文件中已经做过相应的论述:“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0]


  

  二、1982年以来宪法的重大变革均以党章的变革为前导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以来,这部宪法已经进行了四次局部修改,通过了总共31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不仅无一例外都是先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后经全国人大通过的,而且其中重要的内容,也都是在修宪前写进了执政党的党章或其它纲领性文件的。我们不妨看看1982年以来党章等执政党纲领性文件对宪法重大变革的先导作用。


  

  1.全国人大1988年4月通过的核心内容为“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宪法修正案第1条,源于1987年10月通过的中共十三大报告的同样主张。中共十三大报告写道:“我们已经进行的改革,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11]


  

  2.全国人大1993年3月通过的确认“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修正案第3条和第7条,都源于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十四大通过的这部党章在总纲部分认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提出了“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张。[12]


  

  3.全国人大1999年3月通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13条修正案,源于中共十五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3]的主张。


  

  4.全国人大2004年3月通过的以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核心内容的宪法22条修正案, 所依据的是中共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主张。[14]


  

  5.全国人大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在《宪法》第33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这一款所依据的是2002年11月通过的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15]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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