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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改革应从党章而非宪法开始

  

  但是,宪法的上述变革,源于执政党认识的提高和党章的变化。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决定要及时地、果断地“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2]1982年9月6日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共党章在论述了“我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大多数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后,提出了以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为核心内容的总任务,并且把中共的工作的重点确定为“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3]没有中共认识的提高和党章的变化,1982年宪法不可能把“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立为“国家的根本任务”。


  

  2.与此前几部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另一突出进步,是规定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1982年宪法序言最后自然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5条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的各政党当然包括执政的中国共产党。


  

  1982年宪法关于中共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是基于此前中共认识的提高和党章的相应变化。1978年12月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4]1981年中共第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写道:“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5]次年中共通过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6]如果不是中共内部在执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方面获致共识并将其写进了党章,1982年宪法不可能设置这方面的条款。


  

  3.同样,1982年宪法在 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方面的规定,也源于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1982年宪法较之此前宪法的第三大进步,是设置了防止权力过分集中的必要条款,其中效果特别明显且受到国内外广泛好评的,有宪法的如下内容:《宪法》第66条关于“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第79 条关于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第87条关于“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第124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第130 条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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