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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亟待规范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维权意识的提高和侵权责任的落实,法律风险成为大众传媒越来越需要重视、甚至是时刻小心提防的一种风险。放眼而论,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媒体可能遭遇的法律诉讼都十分重视。媒体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诽谤、侵犯隐私和藐视法庭。其中最常见的是诽谤诉讼。有学者在对84个国家或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条文进行分析后,发现有47个国家或地区在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条文中直接提醒记者不要犯诽谤罪。[12]也有学者在陈述、评析外国新闻自律制度时,特别强调了外媒将新闻道德原则细化为操作规范的做法对我们所具有的参考意义。[13]一些国家还对哪些内容可以报道,哪些内容不可以报道,应该如何报道都作了详细的指导。以《德国新闻业准则》为例,在对各种与司法相关的报道中,一些规范制定得相当具体,如在第8条第1款“姓名和照片的发表”一栏中,这样规定:


  

  一般来说,在报道事故、犯罪活动、刑事调查或法庭诉讼时,不应发表罪犯或受害人的姓名或照片。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慎重权衡公众知晓新闻的权利和有关个人的私人权利孰轻孰重。事故或犯罪活动的受害者有权得到特别的保护,使其姓名不为他人所知。除非牵涉到当前的显要人物或事故或犯罪活动发生在涉及公众更为感兴趣的情况之下,否则发表受害者身份就与了解事故情况无关。……


  

  第13条第2款“嫌疑犯、罪犯及受害作者姓名和照片的发表”一栏中,这样规定:


  

  当发表嫌疑犯、罪犯及受害者或受犯罪活动影响的其他人的姓名和照片时,必须极其慎重地权衡公众兴趣和相关人员的个人权利孰轻孰重。然而,合法的公众兴趣也并不能成为进行耸人听闻的报道的理由。


  

  只有在有利于刑事侦查和符合签发逮捕令的情况下,方可发表被指控犯有死罪的嫌疑犯的全部和/或照片。


  

  当有迹象显示嫌疑犯可能无罪释放时,不得发表其姓名和照片。


  

  原则上,不得发表同犯罪无关的亲属或其他受到影响的人的姓名和照片。……[14]


  

  这些条款,对媒体具有很强的按图索骥的指南作用。我国也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有对司法报道的相关规定,但相比而言,它比较原则化,不具体,缺乏操作指南的作用。如第6条第4款:“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著作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也使得报道的有法可依显得难度较高。目前,一些报纸刊物甚至一些电视节目组,基于具体工作中碰到的实际困难,也在各自为阵地制定自己的工作手册和内部规定,但这些规定毕竟难以解决日趋复杂的法治新闻报道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的比较零星散乱;有的纪律性大过专业性;有的适用面过窄,如平面媒体规定,电子媒体用不上,或者相反,等等。建立一套与法治精神契合、比较系统权威,又具体实用且具有操作指南价值的报道规范,已是社会现实而迫切的需要,同时也是媒体、新闻工作者和受众的热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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