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军,历任原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阜阳市副市长,阜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等职,2007年,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案发后,湖北某杂志刊出《傍上两个“副省”,为何保不住她的亨通仕途》一文。该文以“丢掉自尊‘傍’领导,一心一意向上爬”、“权欲熏心不知足,以色为本攀高官”等加粗醒目的标题,渲染尚军的私生活问题,以增强“可读性”。[10]为此,还在服刑的尚军以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将刊发此文的湖北某刊物起诉到了法院。最后,法院判湖北某刊物公开向尚军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6万元人民币。
从法学的角度看,此案的新闻价值在于它明确了“罚当其罪”的范围,落马高官成罪犯,但罪犯的名誉仍然受法律保护。从新闻学的角度看,此案也具有特殊意义。大众传媒如何行使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职能,同时坚持在守法的前提下,从事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女贪官”在狱中告倒媒体,对媒体起到了警醒作用。
四、对建立相关报道规范的思考
纵观当下各类法治新闻报道,不规范和不符合法治精神的现象不少,尤其是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基本可以归纳为:(1)媒体的追利冲动:追逐法治报道所蕴含的刺激性、猎奇性、血腥和反社会性。诸如警官嫖宿幼女案,一味在嫖宿幼女上花费笔墨,某某原是文强的情妇,某某的老公又是谁等等。(2)缺乏社会责任:没有充分意识到法治报道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比如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如果仅仅停留在销售量、点击率、收视率上,那么类似孙志刚案件,最多也只能成为让人们唏嘘一下的“大学生暴毙”的催泪故事;对文强案件的深刻剖析,可能被诸如“重庆打黑:文强二奶王紫绮曝光”之类的以吸引眼球为图谋的信息所转移;“涉黑”人员在受审时,媒体报道的照片,才会被拍成“笑傲江湖”的轻松模样。[11](3)业务不熟: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比如,以为一被双规,就可以定罪;或者以为已经成为犯人,就不再拥有其他法律权利,可以任由媒体随意报道。(4)缺乏报道规范:对报道者而言,没有形成基本的对相关法治报道的具体规范和操作指南,使得法治类的报道比较混乱无序。
上述4项原因中,不论哪一种,其产生的后果,对严肃的媒体而言,最直接的打击是失去社会公器的社会功能,并使媒体采访活动变得畏首畏尾;对读者而言,最直接的影响可能是因被混淆视听而不再信任媒体;对报道者而言,最直接的损失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诉讼带来的高额赔偿和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