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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亟待规范

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亟待规范


王文军


【摘要】大众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是当下法治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助推器。然而,大众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又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助于法治的健全和完善,另一方面则会引发对法律、法规的怀疑、貌视和抗拒等消极反应。在实际报道中,屡屡出现的各种不规范和不符合法治精神的现象表明,相关报道规范亟待建立。
【关键词】传媒;司法行为;负面报道;规范研究
【全文】
  

  一、大众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推动了社会法治化进程


  

  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类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社会“面临矛盾和问题的规模和复杂性世所罕见”,“困难和风险也世所罕见”[1]。各种矛盾和问题最终往往直接、间接地汇聚到司法层面,因此导致法治报道领域常常爆出重大新闻,进而引发整个社会的舆论震荡。从孙志刚到邓玉姣,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从“躲猫猫”到“喝水死”,从孙中界“钓鱼式执法”到唐福珍“自焚暴力抗法”,从重庆文强案到辽宁法院女书记员王妍掌掴女生……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已经成为当下大众媒体“刷新”新闻热点、焦点的重要方法,法治新闻报道中已经出现了如下的模式:司法行为引发社会事件→媒体介入报道→形成强大社会舆论→相关人员或事件被迅速处理→现行法规被修改或被废止→社会舆论暂告平息→媒体再寻找由司法行为所引发的社会事件→进入下一个循环。


  

  这一类型的新闻涉及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司法行为;二是负面报道。所谓司法行为,从法律层面看,主要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从对大量的文本分析研究看,此类新闻涉及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司法和执法,还波及到立法、守法等方面,因此,本文所涉及的司法行为的外延更为宽泛,不仅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还包括法律教育、法学研究、法治宣传等多方面,即广义的法律行为。[2]所谓负面报道,也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所报道的内容通常是,因现行法的实施,而造成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在本质上是违背法治精神的。第二,这类新闻通常会击中社会敏感地带,既使社会感到震动,又使社会感到痛楚,引发公众对各种现行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产生负面的印象、认识、判断。兹举近年来几个有影响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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