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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

  

  在完成不良资产的确认后,即开始不良资产的清收。对债务人的日常催收工作和监管工作可委托国有银行办理。不过,可以想见,大部分不良资产是不能够通过清收来解决的。事实上清收也不能成为AMC的主要手段,因为大部分清收的自然结果是国有企业的大面积破产,而这显然违背了设立AMC的初衷,也会使得AMC成为众矢之的。对于无法清收的不良资产,AMC需要研究新的处置方案。AMC汇集了各种各样的资产,可以建立一个网络系统,详细反映AMC所有资产的具体情况,研究盘活资产的计划和方案。出售、置换、债转股、合股制和证券化都是AMC惯用的方法。


  

  一个普遍的担心是AMC的这些资产可能无人问津。我们认为还是有人买,关键是价格问题。通常,某项资产的现时价格是由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决定的。但不良贷款的形式不一,种类繁多,未来现金流不易预测,贷款本息什么时候还,还多少,都难以确定。不良资产定价的模糊性,在我国监督机制薄弱的情况下,必然会产生种种腐败行为。也会引起社会舆论对AMC的误解,不利于AMC的发展。美国的FIRREA曾规定,RTC在出售不动产时,其价格不能低于95%的市场价值。此经验值得参考。


  

  与价格有关的政策问题由四家AMC协调,由于我国AMC采取分立的模式,各家必须掌握好资产重组的节奏和时间。否则,会引起出售的市场价格严重偏离真实价值。


  

  为防止AMC对资产控制权的留恋,对于AMC持有的资产应当限期出售。在出售之前,AMC需要对这些待出售的资产进行必要的包装,以求卖一个好价钱。所谓“包装”主要是进行一些基础性重整工作,如:法律补齐(达到产权清晰)、信用增级(含规定全部或部分追索权、替换条款、第三方信用支持等)、风险层化(高低级证券设计结构)等。


  

  下面扼要叙述几种主要的资产重组方式:


  

  (一)贷款出售


  

  金融机构购买不良贷款的积极性可以从以下两点得到支持:第一,打破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既定垄断格局。中小银行常常抱怨大部分市场已经被分割,发展空间狭小,不良贷款出售为其拓展业务提供了机会。国有银行内部,工、农、中、建各有自己的行业优势以及地域优势,也可以通过贷款购买来交叉持股。第二,有助于获得对某一客户的控制权。


  

  除了我国不存在信贷二级市场、大部分贷款没有明确的抵押物这些制约因素外,贷款出售目前遇到的主要障碍可能还是观念性的。金融机构一齐盯住现实的盈利大户,而不愿冒风险去发掘潜在的客户,这种贷款“跟风”现象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惜贷”现象。不良贷款大幅度折价,其潜在投资价值不可忽视。当然,在我国,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也有现实的顾虑。一家处于困境的企业被扶植起来之后,经理人员常常会重新选择主贷款人,这种“企业家道德”问题打击了银行帮扶解困的积极性。所以,有必要从制度上保障银行购买不良贷款的潜在价值的实现。签定银行间协议是途径之一。


  

  还可以从技术上增强不良贷款的吸引力。在出售不良贷款时可以附加“回购条款”,即AMC允许贷款购买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贷款回售给AMC。贷款出售的计价和管理具有非标准化的特征,购买方很难在短期内对债务人进行准确的信用分析,附加“回购条款”给购买方提供了实地分析债务人的时间。但贷款回购存在较严重的道德风险。收购者可以借此保留那些风险极小、市场价值高于帐面价值的资产,而归还其它资产。同时,收购者在回购期内,可能忽略资产管理,不利于资产的保值。据FDIC统计,美国的RTC通过“卖方选择权”(Put Option)方式售出了约400亿美元的托管资产,但最后有200亿美元资产又售回给RTC。减轻道德风险的办法之一,是在回购期内保留AMC对贷款的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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