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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

  

  AMC所需员工主要从国有银行系统现有人员中招聘,部分技术骨干从社会招聘。从国有银行招聘的工作人员,仍然保持国有银行员工身份。所聘人员基本来自原国有银行,既能迅速获得管理人才,又能阻止AMC自身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也便于以后解散。


  

  不过,人员主要来自国有银行也有弱点。AMC从事的是投资银行业务,而商业银行文化与投资银行文化不同,在商业银行的环境里是很难培养出投资银行人才的。当前紧迫的任务是对这些人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培训,必要时应选派一批优秀人员去国外的AMC实习,了解国外的操作方法。需要检讨的是,决定推行AMC方案已快一年,至今各行在人员培训上没有多大动作,这不能不说是一项较大的工作失误。


  

  还有一个问题也许不值得放到经济学论文中去讨论,但对中国AMC的成败却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按照设想,中国AMC的人员由两部分构成:多数来自国有银行,极少数专家型人才从外部招聘。专家有自己的特长,但在职位上肯定低于国有银行来的人。这样,这两类人员的共处问题便很令人担忧[1],AMC内部将来是否发生严重的人力资源内耗?


  

  随着AMC接收的不良资产逐步处理,AMC应逐步收缩机构和人员,比如某些分公司可先行撤并。在债务偿清之后,AMC及时解散。


  

  四、AMC的运营


  

  AMC运行的第一步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为此国有银行必须首先剥离自己的不良资产。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以及AMC模式前景的不确定性,不能将国有银行现有的不良资产全部剥离到AMC,而是以某一时点为准,将此之前的不良资产剥离。理论上,以《商业银行法》实施之日作为时点较为合适。由此(1996年以前)界限划定的不良资产约占现存不良资产的50%。余下的不良资产留在国有银行内部消化。不过,对于已确定为无法收回的呆帐贷款(即国有银行的“帐面”呆帐),剥离到AMC已毫无意义,这一部分应由国有银行自身的呆帐准备金冲销[2]。


  

  比较一致的观点是AMC应当折价购买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因为不良资产既然是“不良”的,其市场价值远低于帐面价值。但我国却不能按折价购买。主要是折价购买需要发现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起来费时费力,没有两、三年是完不成的,而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是急需解决的。我国一方面缺少高质量的市场中介机构,没有评估的能力。另一方面,银行业不良资产主要是工业资产,不像房地产那样易于发现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


  

  AMC按帐面价值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给人的第一感觉是银行太赚了,AMC太亏了[3]。问题还不止于此。由于按帐面价值收购不良资产,就使得将来无法评定AMC的工作绩效。所以,在不良资产按帐面价值剥离到AMC后,还应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国有银行、AMC、社会中介机构组成评估委员会,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得出其大致的真实价值[4]。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是将来评定AMC绩效的依据。


  

  AMC按帐面价值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必然带来一次性的巨额支出。目前已有两个筹资途径被采纳。一是由财政部向国有银行发行本外币专项债券,所筹资金注入AMC,AMC再支付给国有银行。结果国有银行不生息的部分不良资产被替换成生息的专项债券。专项债券的最长期限不超过AMC的计划存续期,利率定在略高于储蓄存款的水平上,并采取浮动利率形式。二是由人民银行向AMC提供再贷款,AMC以此款支付给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归还所欠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人民银行因向AMC提供再贷款形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财政部发债和人行冲销资本金等方法解决。


  

  对接收过来的资产,AMC工作的第一步是办妥各项法律手段,即所谓的法律补齐工作,如重签贷款合同或签定债权转移协议、变更抵押登记、取得保证人的书面认可等。在确认过程中,国有银行有义务提供AMC想得到的有关债务人的信息,这一点须通过立法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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