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通过设立中介机构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早在1993年,周小川的论文就有所涉及,该文所主张的通过分设商业银行部和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部通过发行债券购入商业银行部的债权。其中的投资银行部即有中介机构的含义。1994年,刘遵义和钱颖一提出创立企业银行重建基金,由基金接收不良资产,并对困难企业提供有固定期限的财政补贴。后来,李稻葵和李山(1997)提出设立企业重整中心,由中心负责对债务重组过程中受损的债权人进行补偿。张春霖(1997)的论文提出将国有银行的帐务分为新帐与老帐,新帐由国有银行继续经营,老帐则由新设立的债务托管机构来管理,由托管机构决定对债务企业是清算还是重整。
现在,以组建AMC的方式来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已在政策层面上被接受。那么,AMC方案究竟具有哪些独到的优势呢?首先是国有银行业务范围受到严格约束,自行清理不良资产必然会遇到法规限制、专业技术知识不足、管理能力不够和信息来源不充分等困难,导致化解不良资产的手段和方式非常单一,难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取对策。而AMC可以广泛运用商业银行所不能采取的各种金融市场手段盘活资产,有利于降低清理成本,减少清理损失。其次,组建AMC,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可以使国有银行立即获得一个健康的资产负债表,便于维护国内外对国有银行的信心。
三、AMC的组建
界定AMC的性质是一件困难的事。曾经有人将其界定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看重了其对营利的淡漠。但这显然不合理。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市场缺陷起一种适度弥补的作用,AMC显然不是为纠正市场缺陷而设。在我国,AMC最后被含糊地定性为不以营利为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的AMC由财政部出资设立,系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银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相互独立。
AMC的主要业务分为两项:融资权和处置权。处置不良资产是AMC的使命,在处置过程中,必然发生资金支出,这就需要有融资权。信达、东方、华融和长城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除了不能吸收存款外几乎是无所不包,成了不折不扣的金融百货公司。大致看来,对于AMC的处置权应以“放”为主,政策的着力点是要制约过分的低价行为;对于AMC的融资权应以“收”为主,AMC将来必定是家净亏损的公司,融资越多债权人的风险也就越大,而且融资权过大也会打击AMC处置资产的积极性。
在组织机构上,中国保留了自己的特色。AMC之上没有协调各方利益以及发挥监督作用的重组委员会,AMC董事会成员中也没有法律、会计和金融方面的专家。同时,AMC的“级别”很高,相当于副部级。这一点,最为外界所诟病,认为AMC还是行政性公司。实际上,中国离法制国家还有较大距离,在处处都讲“级别”的现实下,没有一定的行政权威是难以处理复杂的债务纠纷的。
在总公司之外,还需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有三种思路:一是分公司设在人民银行大区分行所在地,在不良资产集中的省、市设立办事处;二是按照国有银行行政区划设立分公司;三是只在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集中的省市设立分公司。按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大区分行设立分公司,意义之一是符合经济区划原则,意义之二是便于人行的管理。AMC的业务对象是不良资产,与经济区划无关;AMC从事的主要也不是银行业务,人行只是其管理人之一,所以,AMC分公司的设立应与人行大区分行设置无关。出于对公司机关化的担心,绝大多数人不赞同AMC按国有银行机构层次设立分公司。但是中国的AMC与国有银行关系十分紧密,国有银行对AMC的服务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由此角度看,AMC按省设立分公司是比较现实的选择。AMC在省以下(特区和个别单列市除外)就没有设立任何机构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