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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法律顾问业务的思考

  

  一是提供一揽子传统公证证明业务。以公司这一服务对象为例,就目前而言,具体的公证法律顾问业务内容包括有:服务对象有需求的,提供公证员上门办证服务;服务对象的人员出国、移民方面公证办理;对日常业务合同和协议、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方面的协议书代书及公证,提供相关法律意见;服务对象日常业务往来中签署重要合同及文书的公证、有关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如有必要,有关的重大事项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现场监督公证;服务对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议与保全证据公证;定期为服务对象的重要数据、重要行为如股权转让等进行刻录光盘保全服务,留存重要时间节点,对重要信函的邮寄过程、电子邮件的发送、录音电话等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有关提存服务如股权转让款的提存等。


  

  二是探索公证机构成为具体有特定法律职责的人。


  

  我们应该进一步拓展提存职能,探索公证机构成为民事主体交易活动中的资金监管人。服务对象在进行房产买卖活动时,由于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不高,对资金安全性有较高的要求。公证机构在这方面可以充当积极的角色,以适当形式充当民事活动的资金监管人。


  

  探索公证机构成为遗嘱保管人、遗嘱执行人。公证机构在为服务对象办理遗嘱公证时,会留存一份遗嘱作为档案留存。但这种留存的法律意义仅在于档案,并不具有保管的法律意义。公证机构可与立遗嘱人通过签订保管与执行协议的形式,为其提供遗嘱保管与遗嘱执行,包括遗产分割与处理,遗产捐赠等。


  

  探索公证机构成为某些特定商事民事活动如民事商事登记的代理人。在国外如日本,公司成立时其公司章程必须经公证。这显示,重大民事活动由公证机构参与能更好地维护民事主体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如公司注册登记、重大事项变更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重大商事登记行为,目前是由法律专业程度很低的中介机构在代为行使,社会信任度不高,登记行为很不完善(如章程完全是格式化),不但给与之交往的民事主体带来困扰,也给公司自身带来许多不便;又如房地产转让登记、抵押登记等与房地产有关的登记行为,也有公证机构介入的空间,实际上很多地方的公证机构(如昆明)已经开展得不错。


  

  探索公证机构法律意见书业务模式充当服务对象的法律顾问。日常的口头公证咨询严格来说是为进一步办理公证服务的,其出具的关于具体法律事务的法律意见并不实质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可探索开展公证法律意见书这一业务类型,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义务的履行提供正式的法律意见书,为当事人提供更为贴心的服务。如当事人要主张某种权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如何恰当地履行民事义务;开展某类新业务,其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何方;如参与谈判、调解,提供法律意见(根据需要对谈判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并对调解协议作公证证明);应服务对象的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法与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宣传;如与政府机关或村乡居委会签定法律顾问协议,实际参与有关的调解工作,会比律师拥有更为客观准确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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