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饮酒驾车或者醉驾,我国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对于饮酒后或者醉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措施也更为严厉;特别是对于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将终身禁驾。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民事制裁等相结合,综合治理,是中国应对违法犯罪现象的一大特色。刑法作为“最后法”,理当让非刑事处罚方法先行发挥作用;只有在非刑罚方法干预失效的情况下,刑法(罚)才作为最后保障出手干预,这是由刑法(罚)的本质所决定的。
因此,在醉驾入罪的刑法规定与严惩醉驾的行政法同时出台的情况下,仍然要秉持刑法最后法的特性,妥善处理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防止刑法的过度干预和刑罚的滥用。
判定醉驾的标准,对于醉驾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是至关重要的。目前认定醉驾犯罪的标准沿用以往的行政标准,这是值得商榷的。认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标准应该更加科学、细致,判定醉驾的标准应坚持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主,辅以体现个体差异的“人体平衡试验”。这样既体现了统一性,又照顾到差异性。
司法精细化排斥绝对化
我们已经从无法可依走到了有法可依,正逐步向良法善治迈进。所谓善治,我的理解包括两点:一则追求的目的是善,二则追求善的手段也应该尽可能良善。善治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其要求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要追求司法的精细化。就刑事司法而言,虽然我们以惩恶为主,但惩恶意在扬善,因此目的是为了弘扬善,在司法手段上要尽可能地体现人道、文明、进步,使罪刑相当,处罚与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相适应,体现主客观的统一,实现惩罚、教育、挽救和预防的统一,更好地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