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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法学者关于醉驾入刑的理性审视

  

  即便是被认定为犯罪的,由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均有一定的幅度,如醉驾的刑罚是拘役,而依照刑法四十二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因此在针对具体案件时,仍然要考虑其具体情节,量用不同长度的拘役。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据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也同样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实际上就是一个筛选的过程。按照公安部的指示精神,醉驾案件各地公安机关要一律立案,立案仅仅表明刑事办案流程的开始,而绝非终结。理论上说,公安机关完全可以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在自己的法定权限范围内对部分案件做从宽处理,或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则予以撤案。即便所有案件都侦查终结而且要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从而终结刑事程序。


  

  刑事法与行政法的衔接


  

  与西方国家的立法定性,因而是大犯罪圈、多样化刑罚处罚方法不同,我国对犯罪与违法实行严格区分,立法定性兼定量,通过提高犯罪的门槛,尽量缩小犯罪圈,同时严格限定刑罚措施的种类。对于危害社会但性质未达到犯罪,或性质虽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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