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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法学者关于醉驾入刑的理性审视

  

  作为学者,我们的任务常常是要将简单问题复杂化;而这样做,并非期望将事态复杂化,而只是希望还事物以本来面目。


  

  在考虑将醉驾入罪的时候,立法的逻辑是从个别到一般(即将无数可能发生的醉驾行为抽象为一个罪名),人们的思想似乎在这个过程中也很容易被统一了。而5月1日的凌晨一到,这一抽象的法条、罪名立即成为司法者手中的利剑,成为醉驾者的梦魇,也成为诸多公众的醒酒汤、戒酒药。


  

  司法的逻辑是将抽象的罪名、法条适用于一个个活生生的千差万别的案件。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正如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一样。由此,在立法的抽象、一般性与司法的具体、差异性之间,立即就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这种反差对于满心希望立法的良善、高质量、精细化,特别是期待立法贯彻人人平等的朴素理想的人们而言,无疑是兜头浇下的一桶凉水!因为人们会发现,醉驾入罪表达的是一种立法理念,或者说是一种理想,一种对于醉驾行为的价值否定;而醉驾不一定入刑,则说明了司法的实然状态,说明了司法与立法之间的差别。更专业地看,是说明了罪与刑之间的不对称。立法上,醉驾已经入罪,但司法上不是所有的醉驾都被认为是犯罪;即便醉驾是罪,也不一定都入刑;即便入刑,刑罚也有轻重。我们可以说,醉驾入罪是立法理想,而醉驾不一定入刑则是司法常态。以下简要论述处理醉驾案件时应该注意的刑事政策与法律问题。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将严重危害社会、人民群众痛恨的醉驾行为在立法上入罪,并在司法上严加惩处,是宽严相济中“严”的体现。但是严中也应有宽,也要区别犯罪的轻罪程度、综合考虑犯罪主客观方面,全面运用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手段,在法律所规定限度内合理从宽,如此才能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属于总则性规定,而总则对于分则具有全面的统领作用,适用于分则所规定的所有罪名。因此,对法律无特殊情节要求的行为犯、危险犯(如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包括危险驾驶罪)并非一律定罪,而是仍然要考虑总则的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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