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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法学者关于醉驾入刑的理性审视

  

  由此可见,醉驾入刑以后,不仅醉驾和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大幅下降,而且饮酒后驾车的人数也大大减少。随着近期全国各地醉驾入刑案件的不断宣判,特别是高晓松等社会名人因醉驾而被判刑,醉驾入刑不仅产生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其预防和教育等社会效应正在不断显现。


  

  醉驾不应一律入刑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公检法机关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争办醉驾第一案的大竞赛。这一方面说明了醉驾行为的普遍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公检法机关对于新法施行热切期盼,甚至于到了迫不及待的地步。这种盛况在刑法施行的历史上是空前的。


  

  然而,就在一个一个的醉驾司机落网、进入司法程序,“犯醉”成为犯罪,醉驾等于“罪驾”,广大民众即将为醉驾入刑的“法律的胜利”而欢呼雀跃的时候,一个冷静的声音出现了: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张军的这番讲话本无可指责,但被媒体简化为“醉驾不一定入刑”之后,却如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即招致了铺天盖地的议论、批评甚至谩骂。专业人士的批评多集中在张军讲话的时机上:一个新法刚开始实施,其效应正在显现的时候,你就出来喊“担心”;就算你说的是真理,多少也有些不合时宜。而更多的人认为,张军讲话将本来确定无疑的醉驾入刑规定“讲晕”了,甚至有人怀疑张军是在为某个或某几个特殊利益集团做代言,或者质疑张军讲话必将成为新一轮司法腐败的前奏!


  

  这里我们不想对社会舆论的是非作评论,因为社会舆论的一大特点就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因为简单所以传播越快影响就大;因为简单又快捷,所以常常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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