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资产重组承诺的民事责任分析
赵旭东
【摘要】违反资产重组承诺的行为对证券市场和相关主体产生重大影响,可分为虚假陈述型、操纵市场型和非典型侵权型三类。前两类行为的民事责任可适用现行《
证券法》等规定,后一类行为既非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也非违约行为或缔约过失行为,而属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典型侵权行为之外的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而非简单的过错原则。
【关键词】违反资产重组承诺行为;界定;类型;民事责任
【全文】
近年来,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屡屡发生当事人作出资产重组承诺、而后又违反承诺的事件,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反响和热烈讨论。一方面,证券市场上的资产重组如火如荼,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动辄作出增持股本、禁售股份、收购股权或注入优良资产等承诺;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因素所导致的违反重组承诺行为又接二连三地发生,从而对证券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基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投资者往往直接依赖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投资选择,市场价格对于相关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因此,无论是重组承诺行为还是违反承诺行为,都会引发相关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对市场参与者造成重大影响,而违反承诺的行为更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投资者是否可以就相关主体违反承诺的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此种责任的追究是否可以适用我国《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的规定?本文将围绕此一问题展开分析,并为进一步的法律规定提供法理依据。
一、违反资产重组承诺行为的典型事件与法律界定
在近年发生的违反资产重组承诺并引起民事责任探讨的事件中,有关太工天成和深国商公司的资产重组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两个:
(一)太工天成暂缓重大资产重组事件
2008年10月,山西煤销集团以2. 0358亿元的价格受让了山西太原理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太工天成20%的股份。山西煤销集团同时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将逐步向太工天成注入优质煤炭资产,并增持太工天成股份,变更太工天成的主营业务,给上市公司股东更丰厚的回报。当年10月和12月该笔股权转让经山西省国资委和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山西煤销集团成为太工天成实际控制人。山西煤销集团是我国最大的煤炭运销专业企业,总资产406亿,优良资产众多。其雄厚的实力和资产注入承诺令一些投资者对太工天成寄予厚望,也成为一些投资者买入该股的理由。然而,山西煤销集团却迟迟没有办理相关股权过户手续。2009年8月27日,太工天成突然发布了《重大事项暨停牌公告》,称山西煤销集团正在筹划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将于2009年8月27日起连续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