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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选人大代表不能“独立”

参选人大代表不能“独立”


滕修福


【关键词】人大代表;独立
【全文】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当前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问题答记者问。有记者问:有网络称,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对此有何评论?答: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选举法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民参选人大代表以及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新华网6月8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6/08/c_121509840.htm>


  

  的确如此,近日网络刮起“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风”。应该说,公民主动要求参选人大代表是值得鼓励的。这不仅仅是公民民主权利的主张,也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深入人心。然而笔者认为,网络上的“独立候选人”现象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参选人大代表不能“独立”。


  

  主动参选人大代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独立”于法律之外。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有别于西方议会选举制度,不能用参选议员的方式去参选人大代表。比如说,竞选行为在西方议会选举中是合法的,但在我国的选举法律中没有“竞选”一词。虽然说,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实践中如何来界定竞选行为的合法性,的确难以把握。因此,主动参选人大代表必须依照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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