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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中的合法预期

  

  (三)合法预期的利益特性


  

  通过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协议,相关煤矿生产企业预期地方政府依约恰当履行契约就可实现煤炭开采利润,这种利润是一种未来可得利益,即“预期利益”。预期利益的实现取决于将来客观不确定的事实,但依据时间顺序,依据条件成就,是可以实现的权益。而企业的合法预期并非就是预期利益,因为作为承担获取预期利益任务的利益,合法预期有其自身的特性:


  

  第一,基于特定预期利益的内容或者范围已经确定,此时合法预期获得了法律保护的客观可能性,即虽然预期利益不一定能完全满足,但也不应被粗暴地落空, 至少相对人应有权利资格去主张其实现(预期利益)。


  

  第二,与法定权益的绝对保护性质不同,合法预期能否受到法律保护,仍得取决于具体情形中实体法条件和利益衡量结果。因此,从实质要素来看,合法预期不是一种权利,因为“它能不能必定得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获得实现,都还是一个未知数”[10]。


  

  第三,然而合法预期也具备了一定的权利外观形式,因为其不仅体现了要实现预期利益的意愿,而且让外界感知为实现预期利益而付诸实践的行为,例如,安排大额资金用于购买先进综采设备并下井安装的信任行为,使处于合法预期地位上的相对人具有为实现法律赋予的利益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自己取得权益的权能。


  

  由此观之,在该事件中,相关企业所产生的合法预期就是确保预期利益取得实现,或使预期利益要件的完成得以顺利进行,不受阻碍,或使其将来取得的预期利益不至于丧失或减少其价值。拥有合法预期的相关煤矿生产企业可以主张行政契约继续有效履行而非中途被变更,或者请求行政机关在行使变更裁量权时,必须进行无瑕疵裁量。


  

  二、合法预期何以具备合法性


  

  该事件中,相关煤矿生产企业可否主张行政契约并无规定兼并重组手段作为附解除条件的契约内容,或因当时无法预见其行为日后会遭到如此不利的变动情况,可否主张对原先文件有效性的法律保护呢?即,拥有预期的主体在何种情况下具备对国家主张继续拥有预期利益而不受侵扰的权利资格?该问题至少须取决于下列两个要素:一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身品质;二是受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的相对人自身品质。在行政实务中,如何才是“值得保护”的判断极为抽象、困难,若通过列举或例示预期不值得保护的情形,往往就可以间接推断相对人预期为“合法的”、“值得保护的”。下文将分述之:


  

  (一)因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身品质所引发的情形


  

  一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有重大明显违反上位法的情形。由于该文件自身的无效性而引发建立合法预期的信任基础亦具备无效性。


  

  二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形。相对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预期行政机关会采取何种措施、会对自身产生何种后果。


  

  三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有立法漏洞的情形。缺失对某一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亦将使相对人无法对该关系产生预期。


  

  四是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使行政行为相对化而减少合法预期产生的情形。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授益期限、撤回或废止授益条件及行政机关有最终审查保留等内容,被认为能够阻却合法预期的产生[11]。


  

  在该事件中,国家为了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而采取的采矿权有偿出让措施,除了受《煤炭法》和《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12]等正式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约束外,还受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的约束:一是国家层次的依据,分别是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13]、《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14]和《煤炭产业政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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