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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优化金融监管:以我国金融业的集中抑或分业监管为中心

  

  总起来看,分别监管因其专业、权责明确和效能而具有普遍性,适度的交叉混业也不必然意味着集中监管的合理性。针对分业监管的不足,可以加强对监管权力的统筹协调,建立一种分业监管基础上的协调、合作监管模式。


  

  四、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其分业监管的应然性


  

  实践是最好的老师。正如人们曾普遍认为,公司制交易所因其营利性而只是一种低级的、向会员制交易所过渡中的落后的交易所组织形式,而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恰恰表明,会员制交易所因其封闭、自利等特点,反而不如公司制交易所来的进步,正确认识金融分业或集中监管的优劣,摈弃先入为主的“集中监管是大势所趋,分业监管不合时宜,应当退出”的观念,则可立足当前、明确方向,思想和行为都“不折腾”,从而有助于我国金融业的稳健、健康发展。


  

  我国金融业和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尚不高,与国际大致接轨只有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就金融机构而言,法人治理、内控及合规体制、风险管理等都不尽完善。就监管机构而言,基本上是在“干中学”,以证券监管为例,与美国证交会的熟练老到、雷厉风行相比,中国证监会不啻为“小儿科”,不可同日而语。1990 年我国成立了首家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 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直至 2003 年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从央行的职能中分离出来。三个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脱胎于中国人民银行,专业和全覆盖的金融监管刚刚步入正轨,正如成思危所说,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实际上是“走回头路。”(注:参见《国务院机构改革序幕将启金融部门仍将分业 监 管 》,http://www.ce.cn/cysc/zjxw/200803/11/t20080311_14787709.shtml ( 中国经济网 ),2010年 4 月 1 日访问。)更重要的是,金融机构需要在分业经营防火墙的保护和专业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监督下,不断发展、创新和自我完善。美国奥巴马政府力推的金融监管改革法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


  

  因此,我国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关键,是缔造更为专业、公正、高效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央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为弥补信息沟通、共享和监管协调的薄弱环节,我国在 2004 年建立了可邀请央行、财政部和其他部委参加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如果说该机制的作用还不能与美国拟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职能相比的话,则国务院对三会和央行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的能力和力度,其能动性和实效,应该是远高出其上的。当然,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单个的企业、行为和风险,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借鉴美国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在制度建设上可以有两个选项:一是设立一个与反垄断委员会相当的金融调控监管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跨部委议事协调机构,由各监管机构和相关部委主要负责人组成,着重统筹协调和识别、防范系统性风险,负责评估金融总体状况、研拟有关金融监管的标准和政策、发布规章和指南等、指导和组织协调金融调控监管工作。二是强化央行的职能,赋予中国人民银行超脱于银、证、保三个具体监管机构对金融监管进行统筹协调的职能,明确其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职责。依现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即具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赋予其宏观审慎管理职责也是顺理成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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