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分业监管的再审视
自由化浪潮中人们对分业经营的诟病,是不同金融业务间难以开展竞争,对金融的创新和规模效益具有抑制作用。例如,证券公司难以利用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业务来推动其银行业务的发展。但是分业经营的不足恰恰是其优势发挥的基础。正是基于分业经营模式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才能让金融机构恪守本份,把本行业务做专做精做强;才能把风险控制在某一业务领域内,防范风险的传导,从而为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稳定而公平的市场环境。
相应地,金融分业监管的优势体现在:首先,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具有专业优势,权责明确,有利于监管目标的实现,监管效率高。其次,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虽不相同,但相互间在工作和绩效各方面却存在着竞争压力,[5]从而可以促进金融监管的创新和提升效率。美国在 1999 年实行混业经营后,其分业监管的体系并无大的改变,是为“双线多头监管”;(注:“双线”是指联邦和州两条线,联邦监管在联邦注册的银行,州监管在州注册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多头”是指复数的金融监管机构。如银行业由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三个联邦机构监管,州也设有银行管理机构;证券业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保险业由州保险监管署(SIC)监管,并设立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经过长期发展,全美的保险监管标准已基本统一。1999 年允许混业经营后,美联储则被赋予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职权,金融控股公司从事的不同金融业务仍按原体制“多头”监管。参见臧慧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57-59 页。)此次应对金融危机进行重大改革所确立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在多头监管之上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作为统筹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在于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没有实体监管权,在此框架下,将货币监理局与储蓄机构监理署合并,负责监管全国性的银行机构;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能无甚变化; 另又在美联储内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对各类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监管;美国证监会继续作为一个强势的独立监管机构对证券及其交易进行监管;根据该法还将新设一个联邦保险署(FIO)。(注:参见秦国楼 :《以金融稳定为本的美国金融监管改 革 》,http://finance.sina.com.cn/leadership/mroll/20100817/16068497542.shtml ( 新浪财经 ),2010年 8 月 17 日访问。)可见,危机后美国的金融改革思路,就是强化分别监管,弥补监管漏洞,控制系统性风险。这对中国发展中的金融业和金融监管体制不乏启迪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