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金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监管。
1.金融体系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自由市场能够有效地分散风险、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前提,是信息的充分和市场主体的信息对称。由于金融的虚拟性、金融机构的规模、金融业的专业性及其商业手法的复杂性,与其他的产品和服务相比,金融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普遍、更严重。信息如果不对称,从理论上说就无法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担;实践中则更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以职谋私、携款潜逃、垃圾证券、偿付不能、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一系列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正是金融监管所需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
2.金融市场的公共品性质。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对于整体经济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是它的公共品性质所在。几十年来,复杂、高收益、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市场因创新而繁荣兴旺,但在金融和经济危机中,单个投资者或金融企业的损失事小,要紧的是个别企业或行为可能会对金融和国民经济造成系统性破坏,因而需要通过监管,让金融市场具有“正”的外部效应。基于此,金融危机中推出的英国《改革金融市场》(Reforming Financial Markets) 白皮书和 《 欧盟金融 监 管 体 系 改 革 》(Reform of EU’s SupervisoryFramework for Financial Services) 方案都提出,要在监管中尽可能改变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活动中的利益结构,激励它们更积极地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2]
3.抛售的外部效应。在金融危机中,“挤兑”风险从传统的银行业扩展到其他领域,群体抛售行为会造成众多投资者利益的损失。这种“低价销售的外部效应”,也是要对金融业务进行监管的主要原因之一。[1](P54)
监管是一把“双刃剑”,在需要的范围内必须充分涵盖,不能留有漏洞;而过分、失当、缺漏、“重叠”、矛盾的监管,则会损害金融的自由、秩序和安全。那么,金融的边界和度究竟何在? 就市场与规制的一般关系,凡市场可以调节、社会能够自治的,则无需政府规制,反之则要求规制且规制得好。金融属于高监管覆盖的行业,所以就金融业的市场和政府的关系而言,主要不在于是否要监管,而在于对金融的规制或监管应尽可能立足于市场机制,在规制的缓和与优化之间谋求动态平衡,兼顾防弊与兴利。
金融及其监管的本质是法治的。法治不仅是立法,而是在复杂的金融体系中,企业在自治和合规活动的基础上,将其行为与法律和道德的外部要求相衔接; 监管者则在利益不冲突的前提下,基于分权、适当的角色定位,在概括授权范围内自由而可预期地裁量,同时予以事中不拘一格的问责和事后追责,从而按公共暨整体利益的要求实现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