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优化金融监管:以我国金融业的集中抑或分业监管为中心
史际春;杜远航
【摘要】金融危机后各国更为深刻地意识到金融监管对于一国金融业兴利防弊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从国外的经验看,集中监管削弱了对不同监管目标的追求力度,统筹协调的效果也不如预期,而且“超级”监管机构难免贴近当前政治和政府,有违设立独立、专业监管机构的初衷。遵循金融监管的内在规律和中国实际的要求,坚持并完善分业监管体制具有应然性和合理性,它有利于在专业和相对独立的基础上优化金融监管,并可与问责制相结合,落实角色责任,强化监管效果。
【关键词】金融监管;集中监管;分业监管
【全文】
一、引言
值此从空前的国际金融危机中复苏之际,加强并优化金融监管,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鉴于制度结构对行为的重要影响[1](P6),金融监管采取何种制度模式,对于金融业的绩效及其是否稳健是至关重要的。其中,分业经营、分别监管抑或混业经营、 集中监管就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之前在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发展中,各国一度放松金融管制,准许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高回报的衍生性金融业务,鼓励成立金融集团,开放金融机构跨业经营,几近放任自流,对危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针对金融危机,各国的金融改革都着力于纠正监管松懈并消除监管盲点,强调监管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反映了现代经济体系中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关系的深化。作为此次金融危机的肇事者、却也是世界金融体系模范的美国,其金融监管改革举世瞩目,甫出台的《多德-弗兰克 2010 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除关注系统性风险、新设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外,还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业务,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强化了基于问题或事物分别监管的思路及做法。(注:参见 《美国总统签署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07/22/c_12359257.htm(新华网),2010 年 7 月 28 日访问。)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拟对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的必要性及其完善作若干讨论。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及其边界
金融监管属于规制或法律规制的范畴,是指政府或者承担政府职能但不纳入政府序列的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白手套”的所谓“独立”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管理、监督,也称金融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