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称为“独立候选人”。一些媒体把那些不是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即由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称为“独立候选人”也是错误的。早在1980年全国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时候,由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就已经大量的涌现。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已经大大超过政党团体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中,政党团体的代表也占了大多数,他们虽然不是政党团体提名推荐的,但,他们的身份仍然属于政党团体。据北京市社会院研究员雷弢2011年3月26日在复旦大学“选举法落地与选举过程监督”学术研讨会上所作的《双轨制提名下的代表当选率研究》发言中,以北京市区级人大代表选举为例,提供的数据:“在1998年当选的4402名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中,政党团体提名当选的代表696人,占15.8%;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当选的代表3705人,占84.2%;在2003年当选的4403名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中,政党团体提名当选的代表731人,占16.6%;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当选的代表3662人,占83.2%;在2006年当选的4403名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中,政党团体提名当选的代表777人,占17.6%;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当选的代表3624人,占82.3%。” 在2006年当选的4403名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代表3200人,占72.68%。从雷弢提供的数据看,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占80%多,他们当中中共党员占70%多,你说他们都是“独立候选人”,有谁能相信?所以说,不能随意把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称为“独立候选人”。
对公民的参选热情不要捧杀。目前,从媒体对公民表达参选意愿的消息,冠以“独立候选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等不符合选举法的不规范用语进行报道看,这些媒体其实是在对公民参选热情的捧杀。从这些通过微博等渠道表达参选人大代表意愿的公民看,他们大多是不熟悉参选人大代表程序的,光有参选热情,他们虽然表示要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参选相关规定参选,但是,当他们以“独立候选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的身份参选,他们就已经违反选举法的规定,媒体和各级人大应当及时告诉他们如何依法进行参选,而不是像有些媒体不加分析地进行吹捧,让他们由于不能及时纠正其不符合选举法的做法而白白失去参选的机会。媒体和各级人大应当及时告诉他们,在他们宣布以“独立候选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的身份参选之时,也等于宣布他们已经退出了参选。因为选举法没有“独立候选人”参选的规定,当然就不会允许“独立候选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等不符合选举法的方式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