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作者简介】
步超,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比如现在的“八二
宪法”第
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Michigan v. Ewing,,474 U.S. 214.
EDWARDS, GOVERNOR OF LOUISIANA, ET AL. v. AGUILLARD ET AL,482 U.S. 578.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v.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493 U.S. 182.
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17 U.S. 518 625(1819),该案实际上确立了大学相当程度上的自治地位,禁止州立法通过任意改变大学特许状而改变其管理体制,将其划入政府的控制之下。对于该案在机构自治方面的意义,参见任东来等著:《在宪政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p95。
Bertell Ollman是纽约大学政治学教授。1978年在马里兰大学任教期间由于其持有马克思主义的学术观点而被校方拒绝其担任马里兰大学政治学系主任。挑选他担任该职务的政治学系以及希望跟他学习的学生都认为这是学校管理层对其学术自由的侵犯。但拒绝任命的马里兰大学校长J·托尔却主张,正是为了维护学术自由他才这样做的。因为在他看来,对学校而言,学术自由就是排除任何外部干涉而做他认为对学术发展做好的事情。参见Bertell Ollman,“当今美国的学术自由——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看法”,子华译,载《国外社会科学》1985年第8期。
Plessy v. Ferguson,163 U.S. 537.
同前注7。
斯通大法官的“第四脚注”创始了“政治过程理论”,其运用最频繁的领域在于第14修正案对个人权利的法律平等保护。参见张千帆:《美国联邦
宪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p260-p261。
近来对于该理论产生了更为复杂,也许也更贴近政治现实的认识。布鲁斯·阿克曼中肯地指出离散与孤立性既可能导致政治上的无能为力,也可能授予政治权利参见。布鲁斯·阿克曼:“超越卡罗琳你产品公司案”,载《哈佛法律评论》第98期,1985年,第713-746页。实际上“在一个多元主义政体中,较之于未组织的多数公民利益而言,非常强烈但非常狭隘的偏好更容易显得格外突出”“离散与孤立的少数派可能更有效的影响立法”。转引自【美】杰里·马肖:《贪婪、混沌与治理》,宋功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p108。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中就给出了一个多数被少数人控制,多数被少数人“代表”的实例。他分析了当时法国小农阶级的社会经济条件对其自身政治存在形式的决定性影响——农民就像被编织袋装在一起的马铃薯,彼此之间因聚居而只有物理上的空间联系,而其利益的一致性却因其自我封闭的生产体系而不使其形成任何共同关系,导致其无法产生自己的政治存在意识,无法有效地作为一个自为的阶级行动起来。因而只能“被代表”,而代表他们的也就同时会成为他们的主人。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p693。这从一定侧面揭示了“政治过程”更丰富多彩的现实:因为只有小组织在有效地行动,其他人却分散而不能有所作为,甚至发出声音,这就导致了行动的少数“代表了”不行动的多数,甚至成为多数的主宰。
这种功能主义的判决方法并不少见。在1953年的“党禁初选第二案”中,作为私人结社的坚鸟党团之所以被认为其选举构成州的选举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是因其成员在本地中的绝对多数从而使其选举实际上具有了预决定地方官员选举的功能,构成了具有决定意义的选举,因此,州被认为将其组织选举的责任通过不作为而赋予了坚鸟党团,该私人结社的选举具有了公共性,从而不得排除黑人参与。参见Terry v. Adams,345 U.S. 462。
参见【美】亚历山大·M·毕克尔:《最小危险部门——政治法庭上的最高法院(第二版)》,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p266,p277。
Cohen v. San Bernardino Valley College,92 F.3d 968.
参见【美】马克·图什奈特:《反对有理: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的著名异议》,胡晓进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p13-14,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