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而言之,如果说伟大的法典《唐律》盛装的是儒教国家理想中天人合一的普世人间,一如古典罗马法体现的是这一世界帝国的普世理念和天下秩序的话,那么,整个十九世纪西方的法典化运动所承载的则为一个“四分五裂”的西方历史,正像今天中国的法律所描述的仅仅是这片土地“中国”的人世生活,承载的是这群人民“中国人”的当下存在,其事其世,其思其虑,其失望与希望,其至誉或极哀。的确,迄至近代民族国家诞生以前,欧洲的天下秩序属于古罗马-基督教式帝国的政治法律形象。中国自秦汉第一帝国、隋唐第二帝国而迄明清第三帝国,基本上均表现为天下一家、四海同体的儒教等级秩序。凡此二者的共同特点是,不仅法律与伦理高度统一,而且世俗与超验混融一体。作为一种法律建构,其权力观念表现在时空两方面,即空间上之无远弗届,时间上之无往而不在。正如两位西方学者针对前者所言,它“竭尽了历史时间,悬置其历史,将过去与将来汇集于它的伦理秩序之中”,[24]而呈现为人间的千年帝国,永恒的秩序。就西方而言,自文艺复兴开始,随着世俗正义大获全胜,这种时空权力观彼此分离,渐而分立,一端推展为国际法权与国际秩序概念,似乎承接、重拾了帝国秩序的承诺,另一端发育出“永久和平”的伟大乌托邦理想,一种于法权与伦理的错综交融中对于理性与法的理念化图示。它们为欧洲的现代性提示了基本路向,也是彼时法典化的理念基础。
因此,法典化秉此理念基础,承载的这个历史不是别的,这一当下人世生活不是别的,就是近世民族国家的诞生这一最为宏大的人间秩序。近世民族国家的诞生将天下撕裂为各个局部,而将普世理念拆解为特定历史-文化命运共同体的具体价值诉求,讲述着具体地域居民的现实生活前景和理想生活憧憬。但是,尽管如此,它们共同借助的表达形式却是普遍主义的法律形式,就西方而言,它们更分享着希腊理性主义与罗马法制的形式主义。因此,十九世纪西方的法典化运动不啻是为民族国家编织法律屋顶,将特定文明和政治国家的法律属性和盘托出。也正是经由此一编织过程和讲述技巧,民族国家获得了自己的政治形式和法律形式。《德国民法典》之所以历时一个世纪始得问世,萨维尼和历史法学派的喋喋警示固为近因,而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直至世纪之交,经磨历劫,蜕皮转型,容克们逐渐退居二线,各邦四海归心,“德国”才正式长成为一个民族国家。法典如影随形,将它的政治理想和道德承诺组织为制度安排,编制成规范体系,提炼为规则形式,描摹成型,供述于世。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而风起于青萍之末,山雨欲来,于是,“德国”这个大厦落成了。换言之,1871年的统一只是完成了自己的政治妊娠,而一直要到《德国民法典》乃至于《魏玛宪法》编就,“德国”或者说“现代德国”才算是终于呱呱坠地,形神毕备。所以,如果说美国宪法既是对于既往的收束,记载了十三州的当下存在,同时更多的是为未来擘画一个大致甚至粗糙的框架,以为万世开太平的政治基础和法律平台的话,那么,《德国民法典》则是将历经一、两个世纪的转型而最终定型的市民生活记载下来,以为市民生活万事万世的靡靡经纬。
不惟德、法。自西而东,由北到南,建设民族国家的法律屋顶是一切现代文明的共同奋斗。中国自清末变法更张,下迄北洋,至民国政体下“六法体系”的确立,同样如此,标领着中国之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法律形式。它们所构成的格局,亦即黄仁宇先生所谓的“上层结构”,[25] 成为中国自王朝帝国、朝贡体系的天下一体秩序,转向万邦林立、国际政治的现代民族国家格局的划时代标志。如果说一部中国近代史,是由文化革命、政治革命、社会革命和法律革命四大声部合奏共鸣的交响曲,那么,“六法体系”作为中国近世历经半个世纪的奋斗,在二十世纪前半叶所能获享的最大法律成果,实为当时中华民族的法律屋顶,一个尚未能够与墙柱廊檐严丝合缝的廓然屋顶,也是文化中国的法律招牌。想一想百年之前,风雨苍黄,青黄不接,世纪之交的中国人,在那样一个列强环饲、国破家亡的苦难历史时刻,继清末而北洋,由北洋而民国,苦心孤诣,席天幕地,一时间居然编织出那样的法典,真是危乎高哉,堂堂皇皇。它们是特定历史时段我民族归置人事而料理人世的辉煌成就,展现了华夏文明迎应时代苦难,维新更张、自强不息的顽强生命力,面对新世界铺陈人世规则的卓越理性能力,重构美好家园的恢弘道德理想;它们是我全体炎黄子孙的永远骄傲。
上述政治本体及其法统移居宝岛后继续自己的法律进程,经历威权时代的黑暗隧道,终于以中华文明的局部成功经历,向世人昭示其完成了赋予特定历史-文化命运共同体以普遍主义法律形式的长程使命。尤值称道者,其将人间秩序交由宪法正义,完成了自传统威权政治向经由“同意”的“承认”政治的转型,说明了儒家文明对于新型政道的宽容心态和接纳能力。换言之,这一转型将基于“同意”的政治正义性这一普遍主义的法权形式,熔铸于特定地域的人世生活方式之中,而昭示了中国文明的现代形态。殊为可惜者,由于其后遭遇族群分裂和统独之争的撕扯,原本织就的法律屋顶遂被置于东倒西歪的梁柱和摇摇欲坠的墙基之上,导致此一“局部成功经历”面临颠覆的危险,即处于国族认同危机之中,或者沦为抽去了国族认同的法权体系。一旦其与特定历史-文化命运共同体分为“两张皮”,则文化示范意义将会大大折减,甚至于在可能沦落为一种极为狭隘的小型地方社区生活形态的情形下,消隐于无。相比而言,刻下中国大陆尚未建构起完整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规制公共权力特别是最高权力运行的法制安排极为薄弱,另一方面,私法安排难能满足市民社会一般生产和交换的需要。尤有甚者,字纸层面的法制设置在实践层面常常遭受无情扭曲、废置和公然违犯,有法不依成为依法治国时代的常态。凡此种种,正说明中华文明的法律盔甲尚未披挂齐整,“中国”这个十三万万人的文化、历史、政治和经济的巨型时空实体,还没有自己的法律招牌,面子和里子皆缺。而我们知道,法治作为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软实力,其之尚付阙如,说明这一国家有待于最后整合成为一种法律共同体,仍然需要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而继续奋斗。前文说“这一过程尚未最终完结,但却基本成功”,其意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