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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

  

  十九世纪的欧洲是一个什么样的时代呢?那是一个历经战乱,地缘政治版图有望最后尘埃落定的时代,亦即现代民族国家格局在欧洲全面展开的时代。伟大的法典之为民族国家的法律屋顶,因应时代课题,成就时代辉煌,蔚称样板,堪为顶峰。多种历史因缘一时碰头,交相辉映,风云际会,造就了伟大法典。此即所谓“时”也,“势”也。此后一切法典化的努力,因为无此因缘,再也无法超愈这一高峰。其中,下述两个原因最为关键。首先,此后的一切法典化努力,已然不再承接新的时代课题。换言之,即为民族国家编织法律屋顶的开创性、示范性和集大成的事业已然完成。此后所为,模仿而已,延续而已,添补而已。其次,罗马法复兴以降,历经五个世纪以上的努力,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律技术臻达新境,为法典化提供了知识、学理、思想和技术的支撑。迄至十九世纪晚期的这几个世纪,可谓是近代西方的“法学枢纽时代”。其一切成果均已为这些法典吸纳,已有的发展至此已然接近临界,无以于可见未来获得如同此前这般突破,所以,便也就永远无法超越这一辉煌。顶峰在前,后人徒唤高山仰止矣,顶多玩弄一点诸如女性主义法学或者批判法学这类后现代极端把戏而已,如同文艺复兴高峰之后,二十世纪的西方画家们无法超越,遂以审丑僭夺审美一般。读者不妨想一想,《唐律》过后,谁能比肩?即便体例愈精,定审尤严,规制复详,法意人情浑然一体而又泾渭分明,也只能屈居其后。实际上,晚近百年的法学史,包括中国的法学研究,难道不正是在此前这一西方“法学枢纽时代”的学术传统中摸爬滚打吗?充其量,袭用已有概念,承继既有原理,因应当下现实,附会时代思潮,再作调停而已。对于中国的法学界,无论那叫做“民商法专业”的,还是其他什么的,做学徒尚且有日,遑论创发致胜,速领辉煌耶!赶超心情可以理解,但历史语境在此,不可不察,否则会惹人发笑。


  

  因此,不妨这样说,除非民族国家这一人世政治-法律格局在可见的未来遽然改变或者消失,而为一种新的料理人事而规制人世的理性能力的涌发扬鞭开道,提供历史机遇,同时,并出现一个新的“法学枢纽时代”,否则,不可能出现类如十九世纪那样蕴育伟大法典的时代氛围、社会条件和学术基础。而恰恰在此,不管是全球化还是国际化,也不论是对于“帝国”秩序言之凿凿的预言,抑或关于“全球法律秩序”的悲哀警告,均未能使我们信服地得出在可见的未来出现这一人世景象的结论,也没有如同春雷一声震天响那般,诞生一个新的“法学枢纽时代”的可能性。前文已经指出,面对新局,连历史终结论者也不得不喟言主权国家依然是无可替代的全球政治形式。既然如此,不存在更加辉煌的经由法典的规则性治理的现实性与可能性,那么,伟大的法典之梦,当今之世,无论东西,多半只能是白日梦,黄粱一梦,甚至是痴人说梦。毕竟,“伟大的法典”的诞生时代过去了,而过去就是过去了,梦自然难圆。唯一能够做的的,便是尽量将民族国家这一“特定事实”,即既定语境下的地缘政治联合体,运用已有的一套范式、技术和术语,作出全面、周详陈述,即算学业有成,功德圆满了。[20]


  

  五、体现为当下存在的历史设计


  

  因此,一切法制安排,特别是体系化的法典,都是特定国族“体现为当下存在的历史存在”,以对于现状的载记而浓缩全部生存条件。在近代意义上,所谓“伟大的法典承载着民族国家的当下存在”,意思是说民族国家作为立法者,藉由法典之为体系化的规则体的特性,对于民族生活,包括其事实和意义两方面,作出了合理归纳、全面描述和完整呈现。因此,这同时即为一种理性规范过程,表达的是特定文明类型运用法律以体系化地安排自家生活的理性能力,特定地域的人民追求美好人间秩序的道德愿望和法律理想。特定民族的生活及其历史,在此归纳、描述和呈现中换形为规则形态,而使得伟大的法典体现的是民族的历史存在,同时并提供普世主义的价值诉求,以地方性法律智慧展示了、分享着普世性的生活意义。其中,伟大的宪法典将国族理想表诸精美的文字,浓缩于宪法序言,推陈为人世经纬,而构成打造国家的蓝图、社会组织的大纲、公民权利的宪章和超越意义的象征,一言以蔽之,所谓人间的世俗圣经。伟大的民法典是而且总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构筑了市民社会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它们都是特殊人群的活法,特定地域的说法,特有共同体的立法,而无不各以其地方性智慧提供普世性意义。就此而言,在法典中获得规定的恰恰是生活中已然存在的,乃至于可能与应当存在的。


  

  正是在此,对于美好人间秩序的追求逼使伟大法典深溯民族精神,赋予法典以永远忠诚于民族生活及其人生意义的道德紧张,同时,促进立法者接受人类的共同价值,鞭策民族国家这一立法者从最高立法者那里寻求存身之道,吮吸生命常青的精神源泉。从而,伟大的法典以其非凡的抽象性和概括性的一般条款,反映纷纭复杂和瞬息万变的人世生活,将变动不居、永恒奔流的动态生活换形为静态规则,缔造着一个由规则编织而成的的静态世界图景。[21]抛开种种条件,仅仅着眼于规则与事实的互动,人生与人心的相互映射,法制与法意的彼此呈现,那么,假使天崩地陷,文明的一切要素全然毁灭,兀独留下伟大的法典,人们一样可以据此复原固有的人间秩序。哈贝马斯说“一部宪法即是一件历史设计”,[22]其实,伟大的法典无不如此。人世漫漫,世事纷纭,法意阑珊,法典的理性脊柱,支撑着民族生活的秩序要求,同时并为激发民族精神的创造生机安排制度条件。它可能有些枯燥,所以需要艺术来滋润心灵;它也许尚存野性,因而需要良知来驯化;或者,它并不象自己标榜的那样合理化,那般具有实在性,科学于是有了援助一臂之力的机缘。如此这般,科学、艺术和包括法律在内的规范,构成了人世生活的擎天三维,如同阳光、空气和水,滋养着人间大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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