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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二)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针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骗取刘x海35188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


  

  1、刘x海是基于个人原因和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委托被告人代其缴纳契税款的,被告人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刘x海的钱款。


  

  2、即使如刘x海所说:“没有委托,她说由公司统一办理”,辩护人认为刘x海的陈述也不足以采信。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不管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被告人供述,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被害人刘x海在交给被告人刘x菲的房款、契税款长达一年多当中,基于自己的原因是退房、还是贷款的问题上一直没有确定,也一直未向被告人刘x菲催要,可以看出,刘x海对契税由谁缴纳及比例是清楚的,开庭中被告人刘x菲供述是因为刘x海没有时间缴纳而委托其代缴,这一种解释更具有可靠性。


  

  在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一对一的证据,没有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应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害人的陈述不予采信。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应x青100000元、刘x宇50000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应x青、刘x宇同样是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在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一对一的证据,没有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应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害人的陈述不予采信。


  

  2、这两起“诈骗”虽然还有证人胡xx的证言,但辩护人认为其证言应不予采信。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中辩护人虽然提出申请,但法庭通知检察机关证人出庭作证,检察机关没有提供。二是胡xx和被害人应x青是多年的同事,和刘x宇也是一个系统的,是被告人的前夫,被告人背叛其多年。足以证明胡xx和本案有重大的厉害关系,所以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胡xx的证言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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