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时圣永;张玉祥
【摘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键词】职务侵占;诈骗罪
【全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x菲的家属张x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刘x菲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与本案相关的问题,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对侵占的部分数额持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一)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事实部分不持异议,但对部分数额持有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侵占公司财产的部分数额持有异议。
在开庭中,法庭调查证实了被告人刘x菲有将售楼款交到公司,而没有换回客户收条的情况。被告人刘x菲在xx集团售楼处工作了多年,销售了大量的商品房,也向集团财务部交回了大量的售楼款,如果要认定刘x菲职务侵占的具体数额,应结合其实际销售的数量,与交到财务部的款项,结合客户手中持有的收条,以及刘x菲从银行提取的款项综合来认定,而公诉人仅以客户手中持有的收条来确定刘x菲侵占的数额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因为事情已经过去了近两年,刘x菲只能认识自己所亲笔书写的收条,但对每一笔具体的数额不能完全的记清,公诉人指控的数额,有重复计算的可能,不具客观性。
对于由杨x婷出具收条的部分,有王xx的131713元、侍xx的23200元、李x的20205元、孙xx的20000元、蒋xx的55000元,对于由刘x媛出具收条的部分,有李xx的42000元、薛xx的55000元、刘x的55000元。虽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x菲知道杨x婷、刘x媛收到过上述款项,但现在只有杨x婷、刘x媛证实把其收到的定活两便的存单交给了被告人刘x菲,因为杨x婷、刘x媛也知道其收到的都是定活两便的存单,而且存单后面都写有密码,凭密码就能支取,所以并不能排除杨x婷、刘x媛有侵占的可能性,也不排除部分存单丢失被别人取走的可能性。因为杨x婷、刘x媛与本案有重大的厉害关系,所以辩护人建议法庭对杨x婷、刘x媛的证言不予采信。应以有被告人刘x菲取款时签名的取款单,包括被告人刘x菲以他人名字来签名的取款单来认定被告人刘x菲侵占的实际数额,并不能仅仅按照有收条的部分来认定被告人侵占的数额。例如被害人刘x海也持有收条,但其购房款已经如数交到xx集团财务部。对于其他被害人提供的收条部分,有多少交到了xx集团财务部,xx集团并没有提供证据。如果一概都认定是被被告人侵占了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