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53个案例的实证分析
骆意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事司法裁判;适用
【全文】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中被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刊登的案例与裁判文书为素材,对诚信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运行状况进行考察;然后按一定逻辑顺序进行分析:第一,法官是在何种情形下适用诚信原则?这是为了考察法官对诚信原则的适用是否必要;第二,法官是以什么方式适用诚信原则的?这是为了考察法官的审判思维;第三,法官运用诚信原则解决的哪些问题?这是要考察诚信原则实际所发挥的功用。最后,对法院适用诚信原则作出的裁判结果的确定性进行考察,以检验法院适用诚信原则裁判的效果。
一、诚信原则运行的基本情况
《公报》从1985年第1期到2007年第11期刊登的民事案例与裁判文书中,法院运用了诚信原则的案件有53件。为了从不同角度反映诚信原则的运行状况,笔者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如下分类。
(一)按照案件类型
合同28件,侵权8件,[1]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13件,[2]权属3件,继承1件。
(二)按照裁判的时间
1990年1件,1994年2件,1996、1997、1998、2000年各1件,2001年5件, 2002年2件,2003年5件,2004、2005年各8件,2006年5件。[3]
(三)按照法院所在地
江苏12件,上海11件,福建4件,北京、黑龙江各3件,最高院、湖北、湖南、四川、天津各2件,广东、广西、贵州、海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各1件。
从以上的统计可以看出,2000年以来,尤其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适用了诚信原则的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的趋势。随着社会生活发展的加快,相对滞后的法律对于如何处理这些纠纷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在此种背景下,法官需要运用诚信原则来填补这些法律漏洞。
(四)按照诚信原则的出处
从法院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和隐含适用的法律条文来看,[4]诚信原则涉及中国的法律有5部,国外的法律有1部。现列举如下:《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第42条第1款第3项、第60条第2款、第125条第1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保险法》第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