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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实践阐释(上)

  

  5. 代表民间力量的各类主体


  

  各类代表民间力量的主体参与刑事诉讼实践在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才开始出现,但进入 21 世纪尤其是最近几年呈迅猛发展之势,他们从以前刑事诉讼制度具体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沉默者”、“旁观者”与“接受者”,一跃成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参与者与影响者。很多事件表明,代表民间力量的各类主体正在成为“新意见阶层”,逐步构成了刑事诉讼制度制定与实施的“压力集团”。[18]可以说,正是他们的参与性实践使得很多司法机构乃至立法部门等决策机构处于从未有过的紧张与惕厉之中,警示着它们恪守基本的司法伦理与公平正义。这其间所形成的效应改变了司法机构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并使得各类代表民间力量的主体开始成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助推器”。从已有的实践来看,以下两类主体的具体实践值得注意:


  

  第一,社会公众对刑事诉讼热点问题与案件的持续性关注,并由此发表“意见”。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社会公众对刑事诉讼中的热点问题与重大案件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我们在其中都能听到社会公众的“意见”,也能发现他们对刑事诉讼实践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比如,社会公众对“刘涌案”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最高人民法院的改判;“刑讯逼供”的顽疾之所以能在某种程度上得到治理与社会公众持续不断的“民意”表达有关。在网络普及后,社会公众又开始利用这一平台,公开对刑事诉讼中的热点问题与案件发表意见。这些“意见”经过传播,迅速汇成强大的“意见洪流”,对刑事诉讼实践产生的影响不可低估。


  

  第二,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与市场性媒体对相关案件的披露、报道,以及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反思性评论。媒体深度介入刑事诉讼是最近几年社会力量参与刑事诉讼实践的重要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胆地披露与深度报道社会中的热点案件或事件,尤其是一些对冤假错案与争议极大的案件的报道。由于这些报道与以往更多表扬性与宣传性的报导有很大不同,而且这些媒体的受众面广、影响力大,媒体这种实践形式直接将具体的刑事诉讼实践暴露在了公众的视野之中,并由此酿成了巨大的“舆情民意”,以致司法机构不得不进行相关制度与行为的调整。[19]二是媒体开辟专栏,定期刊载一些关于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反思性评论文章。这是媒体参与刑事诉讼实践的另一重要形式,如南方周末的“法眼”栏目。由于这些文章短小精悍,通俗易懂,文字激扬,它们往往能激起更大的社会反应,继而或是迫使司法机构规范自身的案件处理行为,或是诱致司法机构着手改变某些不合理的制度。比如,在广州“许霆案”之后,很多媒体刊登的一些有关中国量刑程序的评论性文章,它们实际上加快了最高法院推行量刑程序改革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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