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知识精英
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知识精英对刑事诉讼的作用并不突出,多起到宣传性的普法与教育作用。但随着国家对法治与知识阶层的重视,以及知识精英自我意识的觉醒,知识精英作为刑事诉讼实践的独特主体迅速形成并不断壮大,成为刑事诉讼制度重要的塑造者与推动者。这在某些公共知识分子中表现得更为明显。知识精英参与刑事诉讼实践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直接,他们孜孜以求的或许就如卡内冈所言的那样——希望未来颁布的法律能够体现自己的某些思想。[15]1990 年以来,知识精英参与刑事诉讼实践,进而塑造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通过各种形式的教学与研究活动进行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启蒙,从而在观念上影响司法机构的执法活动,以及在意识形态上影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知识精英起初的实践是在自己的学术研究过程中,不断地引介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理念和制度,以期影响立法者、司法者与社会公众;尔后通过各种形式的讲座、授课、培训等形式,面向上述对象直接传播刑事诉讼的现代理念与精神;在媒体发达之后尤其是网络兴起后,知识精英又开始通过这些载体,就某些特定案件或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宣扬刑事诉讼的现代性理念与精神,对社会公众甚至是司法机构都有重大影响。
第二,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刑事诉讼立法。以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契机,知识精英开始从侧面的“普法者”逐步转变为直接影响立法、参与立法的“实践者”。知识精英影响或参与立法的主要形式是介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组织的专家意见听证会或咨询会,积极提供各种改革意见或方案。近来更是发展出了知识精英参与相关立法草案起草这种直接参与立法的形式,如 2007 年的新《律师法》就有学者参与了前期草案的起草工作。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知识精英还以一种特有的实践影响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这就是系统地提出未来刑事诉讼法典的理想方案,如陈光中、徐静村主持的课题组分别提出了各自理想的刑事诉讼法典。
第三,通过与司法机构的合作或接受司法机构的邀请,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改革。如果说知识精英前两种形式的实践着眼于从宏观理念与整体制度影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话,那么知识精英这种形式的实践则立足于从中观、微观层面累积刑事诉讼制度的点滴改进。就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实践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主动寻求与司法机构合作进行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试点、试验性改革计划。它往往直接针对刑事诉讼某一具体制度,按照事先设计的方案,在某一个或某几个司法机构进行试点或试验,然后对实施的结果进行评估,最后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典型的如樊崇义教授主持的课题组与北京市海淀区、河南省焦作市、甘肃省白银市公安机关合作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的试验性改革。[16]二是接受司法机构的邀请,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司法机构执行相关制度出谋划策或提出相关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如西南政法大学相关学者曾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贯彻新《律师法》而提供各种咨询与建议。[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