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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法治新模式与新动力

  

  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了国家,国家把社会权力吞食以后,多数情况下国家与社会一体化,国家权力成为人类社会的唯一权力。在西欧中世纪教会统治下,教会的专制权力(社会权力)曾经胜过封建国王的王权(国家权力)。到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逐渐与国家分离,国家与社会二元化,资本成为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的主要社会权力。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就是支配劳动力乃至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社会权力。人民群众的革命权也是反抗政府压迫的巨大的社会权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出现了多元化发展,其中社会的多元化表现在多种多样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和各种利益集团的产生和对政治的参与日益活跃强劲。它们拥有或控制着雄厚的社会资源,对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有很大的影响力与支配力。这样,“以权制权”的原则就出现了三个新的特点:其一是国家权力已不再是唯一的权力,出现了权力的多元化,其中各种社会主体自主地拥有的社会权力就是一种不同于国家权力的新兴权力;其二是国家权力之间的控制也不再是对权力唯一的控制,产生了同国家权力并立或者相对抗的制衡力量,即以社会权力来控制国家权力,这就改变了过去把权力控制只是当做国家(政府)属性的片面性;其三是从过去唯一依靠从内部制约国家权力发展为同时从外部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正如美国学者达尔(Dahl)在《多元主义的困境》一书中所说,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民生活。他认为,为了防止多数人或少数人的暴政,重要的因素是社会上的多元制衡,而不是宪法上规定的分权制衡,尽管后者也是民主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他还指出,一个多元的社会就意味着:意见的多元性、利益的多元性和权力的多元性。


  

  随着现代国家向民主化、法治化演进和现代社会向多元化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国家权力在不断地、逐渐地给社会让出地盘,已由国家权力内部的分权发展到国家向社会分权。同时,由于各种社会组织(包括政党、非政府组织、公司企业、公益团体、不同利益群体组织等)不断涌现,它们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权力源。社会权力越来越多样化、分散化和强化。


  

  在当代,针对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迅猛发展所引起的严重的社会和生态环境问题,民主国家行政权力膨胀带来的社会重负和对个人构成的威胁,以及国家面对大量社会问题表现出来的无能,一些人在寻找救治药方和出路时,不再把目光局限于政府,而是转向了公民社会,认为这些非官方的、扎根于社会成员之中的民间组织,比庞大的政府组织更灵活、更有效。它们发动的有针对性的各种新的社会运动,在推动国家制定或改变某些政策,唤起公众注意克服某些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从而改变人们的观念习惯等方面,显示出强大的社会力量和效果。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简称NGO)是在市场体制和国家体制之外出现的一项重大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其蓬勃兴起是对人类社会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遇到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作出的反应和回答。它在“企业—市场”和“政府—国家”体制之外,提供了新的具有深厚潜力的“政府(国家机构)—非政府(社会组织)”体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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