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权力:法治新模式与新动力

  

  2、拥有相当的社会资源。要形成社会权力,必须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这是行使权力的能源,否则就没有能力对相对人施加影响,就不构成权力。国家拥有巨大的统治资源,如拥有财政与税收等经济资源,特别是拥有国家机器,有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有庞大的官僚机构,有暴力机关(法庭、监狱、军警等)作为后盾。社会权力一般情况下没有、也不被容许掌握这些资源(除非进行暴力革命)。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格局下,社会主体多少拥有大小不等的社会资源,其中逐渐形成的中产阶级由于拥有资金、资本、产业,一些知识精英掌握相当的文化权力和话语权、社会威望,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兴起,运用这些资源就可形成一种或多种利益集团、压力集团、社会势力来影响社会和国家。


  

  3、具有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力、支配力。强制力(或影响力、支配力)是任何权力的一个基本要素,但强制力有大小和软硬强度的区别。国家权力强制性较大,较硬性。社会权力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软权力”,在施加于相对人(政府)时,通常是采取“先礼后兵”的原则,先沟通反映、协商谈判、建议批评、游说申诉,争取得到对方(特别是国家权力)的支持合作,如果不行则诉诸舆论的压力、群众性的抗争,直到社会革命。


  

  英语中的power一词,既译为“力量”,也译为“权力”。那么,笔者为什么把这种社会组织和个人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力、支配力归入权力范畴,而不只是社会权利或一般的社会力量呢?权力同权利的区别是,权力“能够”(有资格与能力)以自己的“强制力”作为或不作为;权利则只是“可以”(有资格)作为或不作为,权利主体自身没有或不容许直接对他人实施强制力以实现其权益,而国家权力有此能力。社会权力则不同于个人私权利,它不只是有资格可以作为或不作为,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能够通过集合有共同意志和利益与价值观的群体,共同行使其权利,从而形成一股社会势力(社会强制力)去影响和支配其对象,使之顺从于他们的意志而作为或不作为。这就是权力的本质和本能。


  

  权力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存在。权力固然要具有一定的力量或能量,但力量或能量不等于权力。单是力量、能量只能算做一种资源,或只是一种潜在的权力。如举重运动员很有力气和技能,但只是一种能量或资源,他有权利成为运动员,而没有权力指挥他人;只有当他被聘为教练员时,他的举重知识与技能(资源)才转化为指导和指挥运动员的权力。所以,力量作为一种资源,只有当它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被运用去对他人施加影响和强制力时,才成为权力。又如货币和物资只是客观存在的经济资源,只有当它变为资本(即一种社会关系)时,它才成为“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即构成一种社会权力。


  

  二、社会权力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人是社会动物,是依赖群居生活、组成某种共同体而生存的。结社是人类的天性或人的“天赋权利”。而任何社会组织或社会共同体都必须依靠一定的权威和权力来规范和维护其内部生活秩序和应对外部关系。所以,也可以说,权力对人类生存来说是必需的。人类在形成为部落、组成原始公社以后,除基于人的本性(自然性与社会性)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外,在一定意义上也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力”。虽然那时不存在国家权力,但也必须有调整、维系本部落、本氏族内部人与人之间生活秩序的权威和权力,否则氏族组织就会瓦解。当然,这种“自然权力”不像“自然权利”那样是作为个人“人皆有之”的,其是作为人类最初的共同体(部落或氏族组织)经其成员赋予的权力。恩格斯说,在原始社会,“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为维护原始公社的共同利益,公社设立了酋长和其他职位,赋予了他们相应的权力,如组织生产、打猎,分配食物和用水,主持祭祀,同其他氏族进行交易和战争,等等。这些就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社会权力。它是先于国家权力而产生的,或者如恩格斯所说,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