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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法治新模式与新动力

  

  一、社会权力的基本要素


  

  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指任何主体能够运用其拥有的资源,对他人发生强制性的影响力、支配力,促使或命令、强迫对方按权力者的意志和价值标准作为或不作为。这种权力,若其拥有者或主体是国家(政府),就称为国家权力,若其拥有者或主体是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就称为社会权力。社会权力是对应于国家权力的,是在“国家—社会”一体化转化为二元化的条件下形成的。作为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与国家(政府)产生的影响力、支配力,就是社会权力。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财、物、资本、信息、科技等)与精神资源(思想文化、道德习俗、社会舆论、人权与公民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等)。社会权力的主体包括各种社会群体(民族、阶级、阶层、各种利益群体,等等)、社会组织(政党、媒体、工会、妇女会、青年会、企业事业组织、各种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中国的人民政协则是一个具有国家政治权威而无国家权力,只有社会权力的半国家、半社会的组织———所谓统一战线组织)、社会势力(宗教、宗族、权贵资产者集团、民间帮会乃至黑社会组织、分裂组织等)以及公民个人。社会权力的存在形态则包括社会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科学文化知识权力、民间自治权力、宗教权力、社会道德权力,等等。掌握这些社会资源的社会主体可以形成某种统治社会、支配社会进而左右国家权力的巨大力量。


  

  构成社会权力一般需具备下述三个要素:


  

  1、是享有人权与公民权的社会主体。社会权力的主体主要是政府组织以外的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或称非政府组织,他们是社会权力的核心力量。并非所有社会主体都拥有社会权力。这不同于所有社会主体都享有权利(人权与法定权利)。因为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人皆有之的,或经宪法和法律确认、人人平等享有的。而社会权力则是要具备一定条件、要素才能形成,而非天赋的。但享有公民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则是成为社会权力主体的前提。没有权利、特别是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当然就不可能拥有权力去影响和强制他人和社会、国家。社会主体必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诉讼权以及自主权、自治权,等等,才能对国家和社会施加影响力、支配力。如果这些权利仅由单个人分散行使(如个人批评建议、上访、申诉),其影响力有限,很难形成一定压力;如果集合行使(如通过代表自己利益的群体组织去集体行动,通过多人发表集体声明、控告形成社会舆论,等等),就能转化为强大的社会权力。而组织起来,组成一个法人团体,就更能将分散的个人和分散拥有的个人权利集合起来,形成社会共同体的意志与诉求,形成集体的力量,从而转化为社会权力。例如无产者一无所有,作为个人,无法同资本家抗争;组成工会以后,就可以同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直到罢工,这就形成了权力,可以对抗资本家的资本权力(这可以说是以社会权力对抗社会权力)。但资本家也不只是分散的个人,他们早已形成了阶级,并掌握国家政权。这时,无产阶级作为阶级,也只有组织起来,结成政党,才能通过议会斗争或革命,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因此,组织就是力量,是巨大的物质与精神力量,组织就有权力(这时是以社会权力去对抗国家权力)。而要建立各种社会组织,前提是公民有结社自由权,或者诉诸人权。所以,人权和公民权是社会主体拥有社会权力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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