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力:法治新模式与新动力
郭道晖
【摘要】西方国家提出的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等法治模式大都没有超出国家机器内部约束的范围,公民和社会组织难以参与。从国家机器外部启动制约国家权力的社会力量,即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应该成为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机制的重要补充。构成社会权力一般需要具备三个要素:是享有人权与公民权的社会主体;拥有相当的社会资源;具有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力和支配力。随着现代国家向民主化、法治化演进和现代社会向多元化发展,各种民间社会组织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权力源。近几百年世界历史和当代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彰显了社会权力的巨大影响力和支配力。当前中国公民和社会组织维权活动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发挥社会权力的积极作用、实行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共治将会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防治权力腐败提供一条新的路径。
【关键词】社会权力;国家权力;公民;社会组织
【全文】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鉴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教训,政法界一直在探讨、尝试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缺乏制约而导致权力腐败的问题。一些学者借鉴外国实行法治几百年的成功经验,提出了若干制约权力的方略与模式,诸如依法治国、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以权制权、以法制权、以权利制约权力,等等。这些都只是在密封的国家机器内部寻求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虽然历史经验证明,它们是必要的和有效果的,但毕竟整个国家机器、国家权力是掌握在统治者手中的,三权虽因分立而有所制约,但也难以避免官官相护,而且往往在最后或其背后是统一集中操纵于某个社会强势集团和执政党的,导致权力失衡、失控和权力腐败。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则多被排斥于这架密封的国家权力机器之外,难以参与并加以制约。所以,单有国家机器内部的制约机制还不足以监督、制约国家权力朝有利于人民、有利于被统治者方向运转。
有鉴于此,笔者曾提出“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理念与方略。这是从国家机器外部启动制约国家权力的社会力量,可以作为对“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机制的补充。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其将成为主导机制,也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归宿。这一思路也许可以开创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国体制。因为所谓社会主义,就是主张以“社会至上”为主义(亦即社会主体———人民至上),突出社会(人民)的主体地位和社会权力的作用应是社会主义题中的应有之义。
值得一提的是,西方近几年出现一个新的学派———“新宪政论”。他们鉴于现代市场和社会构成的根本变化,反对把限制权力的体制仅仅限于国家内部的分权制衡,而是把“重点转移到控制权力的非正式手段”上。如罗伯特·达尔认为,实际上,对政治权力的行使加以控制的真正保证不可能从政府的内部安排中找到,“对于专横地行使权力的有效限制来源于这样一些情况的某种结合,这些情况是:政治精英们对于限制行使权力所作的承诺;多种利益集团的存在;而最重要的是,多种自治组织的存在。”在他看来,有限政府的真正保证者是社会学问题,而不是政治学问题,即在于社会自治组织的力量、社会精英们的态度以及社会的多元化。新宪政论者要求“宪政设计不仅要考虑国家,而且要考虑经济和社会。”要“把重点放在社会互动的整体复杂性上”。这样,使现代政府既是受到社会制约的政府,又是能动进取的政府,即既能促进社会福利,又不致陷入专横的统治。他虽然没有提出社会权力的概念,但实际上已突破了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局限,转而求诸社会力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