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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问题的多维思考

  

  其次,从患者视角反思:“医闹”现象,究竟是理性选择,还是非理性选择?方才,多位报告人和评论人谈到“医闹”这个词,说的是在医患纠纷中,患者“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一闹就解决。”这和我国其他纠纷领域的情况相类似。我刚才注意到魏律师,当然还有很多报告人、评议人把这种情况称之为当事人的非理性。对当事人而言,“医闹”究竟是“非理性的选择”还是“理性的度量”?我认为,这不过是患者及其家属们面对非理性制度的理性选择,而不是什么非理性选择,换言之,是患者对非理性制度的理性回应。各位知道,理性既有哲学意义上的,也有经济学意义上的,我这里宁愿取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概念。这种理性,不过是一种成本和效益关系的权衡问题。相信绝大多数患者,这样的利害权衡能力还会有吧?当患者选择“医闹”的方式进行博弈,能够以支出更小的成本,获得更大的效益和利益的情形下,他为什么拒绝选择“医闹”呢?他为什么一定要依循你法学家的法律理性,钻入法律套子,以高昂的成本,换取更小的收益呢?


  

  再次,从医疗制度视角反思:医院,究竟是“人民医院”还是“契约医院”?医院定位是医疗制度的一个方面,但也是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大家知道,我国所有的公立医院,都被号称是“人民医院”。与此同时,各位也会发现一种十分有趣的现象:在我国,凡是号称‘人民’的所在,譬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医院”、“人民邮电”等等,反倒经常是和人民很对立的所在。尤其是最近十多年来,这种矛盾、甚至对立愈趋严重。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但这一事实所产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我没做过专门研究,不知道诸位如何看待这一问题。我想,如果国家不允许私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在同一起点上公平竞争,如果不赋予医院和患者一种基本的契约关系,而仍强调道德期待上的“人民医院为人民”,如果医院之间不能形成良性的竞争关系,而一任公立医院垄断……那么,这种医疗制度,就不可能营造、构建一种有利于缓和医患关系的制度机制。所以,与其说“人民医院”,不如以契约来界定“医院”和“人民”的关系,真正使医院纳入制度体系。当然,究竟什么是制度,这又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我现在准备写的五卷本《制度的法理》,就专门研究这个问题。这里不予多谈。


  

  第四,从司法制度视角反思:司法活动,究竟是“平息矛盾”还是“判断是非”?十多年前,我在对中西司法制度做简单比较时,用了“判断是非和平息矛盾”这个结论,强调现代司法在判断是非基础之上解决矛盾,而古典中国司法不太关注是非曲直,不论运用何种方法,只要能够平息矛盾即可。这种情形,被沿用至今。在当今我国的司法活动中,特别是王胜俊首席大法官以来,这种情形更甚。大调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等等都应运而兴。在法院,所谓“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这句据说由当年浙江某法院院长首创的“司法经”,在法院系统颇有市场,我多次听到法院法官大谈“摆平就事水平”的道理。在这种理念下,什么判断是非,以及和判断是非紧密相关的法律方法,就不可能获得法院和法官的青睐,法官的判断权变成了协调权,司法裁判和行政调解没什么两样。这一切,正像方才李法官所言,既引致了司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权威危机,也影响了司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效率和效果。因之,如何真正建立起以判断是非为前提的司法制度,对医疗纠纷的权威解决而言,自是非同小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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