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考虑到违法的多样性,我国不宜采取明文立法的方式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自白的可采性予以规定。但是,为了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导,我们可以仿效其他国家的做法,对违法取得自白的可采性设定一个判断标准(注: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建立判例制度,但是考虑到我国还不具备建立判例制度的条件,只能退而求其次,通过立法为自自可采性的判断提供一个概括性的标准。)。鉴于对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自白的可采性应采用权利保障模式还是权力抑制模式,是由各国的诉讼传统、价值理念以及诉讼构造等因素共同决定,因此,我国在构建违法排除法则时必须根据我国国民的价值理念以及诉讼传统进行审慎的选择,完全没有必要强求与所谓先进的国家保持一致。尽管如此,考虑到我国的基本情况,笔者认为,我国采用权利保障型的自白排除模式似乎更合适。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排除标准,对于以下几个各主要国家都予以高度关注的因素,我们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被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违法的严重程度、违法的主观意图、侵害的法益、违法对自白可靠性的影响程度、排除自白对违法的抑制效果等。
四是确立裁量排除自白规则。基于维护审判公正的需要,为弥补非任意性排除自白与违法排除自白造成的漏洞,我国也应当构建有别于非任意性排除自白与违法排除自白的灵活的裁量性排除自白制度。
【作者简介】
吴继奎,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
Richard A. Leo. Bringing Reliability Back in: False Confession and Legal Safeguard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Wisconsin Law Review,2006,(2).
约书亚·德雷斯勒等.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上M].吴宏耀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讲义.董璠舆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
林钰雄.刑求与自白之因果关系及其证明负担.月旦法学杂志,1999, (48).
Adrian Keane LLB. The Modern Law of Evidence.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石井一正.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
兰跃军.论言词证据之禁止—以《德国刑事诉讼法》为中心的分析.现代法学,2009, (1).
Craig M. Bradley. Criminal Procedure:a Worldwide Study.Durman N. C: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07.
Stephen Seabrooke. Criminal Evidence and Procedure:the Essential Framework.London: Blackstone Press,1999
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约阿希姆·赫尔曼.东欧刑事审判改革的模式选择:比较法的视野.陈芳译.卞建林.诉讼法学研究:十三.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张凌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林辉煌.论证据排除—美国法之理论与实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赵彦清.受基本人权影响下的证据禁止理论—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发展.赵海峰.欧洲法通讯:五.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伟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卞建林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7
诺曼·M·嘉兰等.执法人员刑事证据教程.但彦铮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Kuk Cho. Procedural Weakness“ of German Criminal Justice and Its Unique Exclusionary Rules Based on the Per-sonality.Templ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Journal, 2001(1)
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Michael Zander. 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London : Sweet &Maxwell,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