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裁量排除自白的灵活性。司法实践的多样性以及裁量性排除自白的拾遗补漏功能要求裁量性排除自白必须具有灵活性。在各主要国家,裁量性排除自白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裁量性排除自白的程序比较灵活。例如,在英国,对于自白的裁量性排除可以不适用严格的预先审查程序。[21](P346)另一方面,裁量性排除自白不受时间的限制。换句话说,裁量性排除自白既可以在自白采纳前进行也可以在自白采纳后进行。例如,在英国,即便法官应经采纳自白,如果根据新证据重新考虑后认为,已经采纳的自白如果可能造成不公正,法官仍然有权按照第82(3)条规定排除自白。[22](P292)
四、几点启示
综上,各主要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对于自白的排除有三大类:非任意性绝对排除自白、违法相对排除自白与裁量性排除自白。然而,我国学者对自白排除法则的研究却主要着眼于对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研究,这突出暴露出我国学界对自白排除规则研究的视野过于狭窄。笔者认为,要有效遏制多样化的违法取供行为,同时也为了有效的实现审判公正,我国也应当仿效各主要国家的做法,建立三元递进式的自白排除规则体系。具体来讲,在未来我国自白排除规则的构建问题上,我们可以从各主要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运作经验中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一是自白排除的类型化与层次性。纵观各主要国家关于自白排除的制度安排,抛开各国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的差异,我们可以发现,在自白排除规则体系的构建上,各主要国家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共同点值得我国认真学习借鉴:首先,自白排除的类型化,即以自白排除的理由为基础将自白排除规则予以类型化,并针对每一种类型的自白排除规则确立了有针对性的、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操作的自白排除标准。这种类型化的自白排除规则,不仅可以为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提供具体有效的指引,而且也有利于维护裁判的统一性。其次,自白排除规则的层次性,即根据侵害的法益的不同,对非任意性的自白实行绝对排除,对其他违法的自白实行相对排除,同时,基于其他价值的考量建立裁量性排除自白机制,这种根据侵害的法益的不同以及价值考量的需要层层推进、层层限缩的自白排除规则体系,无疑为刑事司法的参与者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二是对于通过不正当讯问方法获取的自白,各国立法采取的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及强调身体强制与心理强制应当区别对待的司法技术,对我国未来的立法具有相当的启示意义。如上所述,这种立法模式与司法技术,既可以为侦查机关提供具体的指导,又可以为法官应对复杂的司法实践留有充足的裁量空间。基于此,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摒弃现有的简单列举的立法模式(注:在我国,不正当讯问方法的规制立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这两个条文仅采取的是列举的立法方法,根本没有兜底性的限制不正当讯问的规定。),废除对心理强制的审讯方法采用的一刀切式的一律予以禁止的立法规定(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心理强制的审讯方法我国采取的是一律禁止的态度。),将通过心理强制审讯方法获得的自白可采性的判断权交由法院,由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以及整个案件的细节对自白的可采性予以个别化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