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元化递进式的自白排除法则

  

  三是非法拘禁。几乎所有侦查人员都知道,拘禁是获得自白的一大法宝。对于通过非法拘禁逼取的犯罪嫌疑人自白是否应当排除,各国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违法拘禁是否存在故意。比如,在德国,判例认为,只有主观上具有恶意滥用羁押的意图,且客观上实施了违法拘禁行为,才会导致自白不具有可采性。[8](P247)同样,在日本,判例也强调,在不具备拘禁条件的情况下,故意利用拘禁获取自白的行为,应当认定自白无证据能力。[6](P203)在美国,判例则强调,对非法拘禁后获得的自白是否具有可采性,应重点审查“警察错误行为的目的”。[16](P556)其次,违法的严重程度。比如,在日本,判例认为,对非法拘禁获得自白的可采性的审查,尤其要关注违法是否达到了明显严重的程度、犯罪嫌疑程度是否具备采取拘禁措施的实质性要件等因素。[6](P199)在美国,判例也认为,对非法拘禁后获得的自白的可采性的审查“要考虑违法的严重程度”。[16](P556)再次,强调违法拘禁与自白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在美国,基于吓阻违法的目的,非法拘禁获得的自白原则上应当排除。但判例又指出,如果自白的取得符合稀释例外(即在第一次违法行为之后,第二次合法取得证据之前,有其他因素的介入,而稀释或消除原来的违法性。),那么例外承认自白的可采性。[17](P367)


  

  (三)相对排除


  

  与对非任意性自白的绝对性排除不同,对于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自白的排除,各主要国家采取的是相对排除的自白排除模式。也就是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自白基于其他的目的(即证明有罪以外的目的)进入法庭。比如,在美国,在Harris v. NewYork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被告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不如实作证,那么控方可以用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陈述来弹劾被告人所提供的证言。[18](P246)在德国,与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36(a)获得的自白实行自动的绝对排除不同,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136条告知义务获得的自白并不实行绝对的、自动排除。[19]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即使违反了告知义务,但如能确定被告人知悉沉默权,或被告人同意自白具有可采性,抑或被告人对自白的可采性未及时提出异议,那么自白仍具有可采性。[20](P220)在英国,根据《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4)(b)的规定,在具备相关性的前提下,自白全部或者部分排除并不影响将自白用作证明被告人以特定的方式说话、书写或者表达的可采性。


  

  三、裁量排除:利益权衡


  

  除基于任意性、违法两大因素排除自白外,各主要国家也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允许其基于其他利益的考量而否定自白的可采性。德国证据禁止理论中的非依附性证据使用禁止,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1)、82(3)规定的裁量性排除自白,以及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规定的裁量性排除证据都为法官裁量排除自白提供了理论或者立法依据。


  

  各国基于其他价值考量而裁量性排除自白的立法以及判例有以下两个共同特点:


  

  一是裁量排除自白的最后性。由于裁量排除自白是为弥补非任意性排除自白与违法排除自白各自适用范围的缺陷而创设,因此,只有基于非任意性和违法排除自白的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裁量性排除自白。如果可以基于以上两种理由排除自白则不得以裁量性为依据而排除自白。这样既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滥用裁量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