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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化递进式的自白排除法则

三元化递进式的自白排除法则



自白排除法则的比较法考察

吴继奎


【摘要】自白的重组功能以及高证明力强烈刺激着刑事司法人员追逐自白,为了从根源上消除违法取供的动机以维护审判公正,各国纷纷确立了以非任意性绝对排除、违法相对排除以及裁量性排除自白为主轴的三元化递进式的自白排除规则体系。
【关键词】自白;非任意性绝对排除;违法相对排除;裁量性排除
【全文】
  

  源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犯罪最清楚”以及“无辜者绝不会承认自己实施犯罪”的朴素但未必正确的理念,加之,犯罪嫌疑人的自白是具有“重组”功能(注:关于自白的重组功能,请参见李茂生:《自白与事实认定的结构》,《台大法学论丛》25卷第3期。)的直接证据,从古到今,犯罪嫌疑人的自白(confession)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人类刑事司法演进的整个进程中,自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奉为“证据之王”,与之相伴随的则是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奉行“无供不录案”。历史发展到今天,尽管现代各国的立法以及相关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以警惕的眼光看待自白,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自白依然是所有提交法庭的证据中“最为有力的证据形式”[1]。然而,自白的主观性以及极容易受到外力的影响而具有虚假性,决定了自白也是所有证据中危险系数最高的证据。古今中外的冤假错案都或多或少与自白难脱干系便是明证。自白的重组功能以及高证明力与自白的主观性乃至虚假性,决定了我们对自白必须予以高度的警惕。长期以来,为了尽力消除“成也自白,败也自白”的悲剧在司法实践中反复的上演,人类在制度层面上不断探索规制自白的方式,以期达到“扬长避短”之功效。在规制自白的各种制度设计中,自白排除规则无疑是最有效的制度设计之一。


  

  当今之中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期,犯罪数量逐年攀升,犯罪的智能化、集团化、跨地域性(甚至跨国性)日趋明显。然而,长久以来,我国侦查机关的整体侦查能力却没有大的提高,相反,原来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由于与保障人权的理念不符而渐渐为立法所禁止。犯罪数量的急剧增长、犯罪组织形式、手段的不断升级与侦查机关侦查能力之间矛盾的日益激化,不断逼着侦查机关将破案的“宝”压在犯罪嫌疑人自白上。近年来,屡屡见诸报端的冤假错案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口供的关注。冤假错案与不法逼取口供如影随形的现实,促使社会各界普遍达成了共识:只有建立自白排除法则,才能消除违法获取口供的动机。基于这种认识,近年来,法学界投入了大量的学术资源研究自白排除问题。然而,遗憾的是,当前学界对自白排除规则的研究却仅局限于对自白任意性的研究,且研究重心也多侧重于价值、学说之争以及我国未来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构建问题。这种“形而上”的研究固然重要,但其无法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则是不争的事实。鉴于此,笔者遵循“形而下”的研究思路,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以各主要国家自白排除的立法、判例以及司法运作情况为素材,对各主要国家自白排除的立法、判例以及司法运作规律予以系统的梳理,以期为我国自白排除规则的构建提供些许的指导。(注:本文对自白排除的研究仅限于侦查阶段通过讯问获取的自白的排除。)


  

  不可否认,由于历史传统、诉讼理念以及诉讼构造的不同,各主要国家在自白排除问题上存在着相当的差异。然而,通过仔细演习各国的立法、判例以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根据各自的利益权衡理念确立了非任意性自白绝对排除、违法自白相对排除与裁量排除自白三元化递进式的自白排除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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