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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装修中应尽的义务

  

  c 做好事后管理,即做好装修后的工程验收


  

  在装修完工之后则剩下最后一个环节,即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应由物业管理公司会同装修人、装修企业共同进行,验收的主要依据即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于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依然要求装修人、装修企业限期整改直至最终验收合格。最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将验收资料存档备查并办理退还装修保证金等手续。[6]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徐志光、新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只是一般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唯独关于昌浩公司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是本案的主要法律焦点所在。不作为侵权不但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不作为侵权与一般性民事救助义务密切相联,其司法适用除依赖明确的法律刚性规定之外,还受制于公序良俗、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软性因素的影响。我国应在广泛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理念和成熟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积极引入以明确这一制度。[7]


  

  而关于物业公司在业主装修中应履行的义务方面,我国在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在《物业管理条例》(0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五十三条中也有规定,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也对之有所规范。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在业主装修中应尽的义务,以避免因未履行相应义务而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
刘建英,北京大学房地产中心09级的学生。
【注释】

 
  

 
  

本文的撰写受到金锦萍老师的启发,在此表示感谢!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
杨传兰:“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法理分析”,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08年2月第一期。
赵万一、蒋英燕:“论不作为侵权及其法律完善”,载于《北方法学》,2010年01期。
赵万一、蒋英燕:“论不作为侵权及其法律完善”,载于《北方法学》,2010年01期。
参见汪俊辉:“物业装修管理责任重大”,载《现代物业(新业主)》2005年第七期。
参见汪俊辉:“物业装修管理责任重大”,载《现代物业(新业主)》2005年第七期。
赵万一、蒋英燕:“论不作为侵权及其法律完善”,载于《北方法学》,201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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