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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装修中应尽的义务

  

  结合本案,物业管理公司对渗水部位进行的实验,其结果为:当2019室卫生间试水高度小于40mm(暖气管套管高于卫生间自然地面的高度)时, 1919室卫生间不渗水,当卫生间试水高度大于40mm时,1919室卫生间有水渗下来;渗水部位为1919室卫生间到2019室卫生间穿楼暖气管与套管之间。 暖气套管和立管的安装是符合行业标准的,房屋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 。同时司法技术鉴定给出的结论是“2019号卫生间采暖管与套管间未封口,2019号住户装修卫生间不当,新鸿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是造成1919号房屋渗漏的原因”。可见,本案中的房屋并不存在质量瑕疵问题。


  

  因而,本案中被告新鸿基公司不需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b 被告徐志光对原告的侵权责任


  

  在案件审判当时可以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中有关于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如果此案发生在当下,除了可以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外,还可以适用《物权法》第七章对相邻关系做出的规定,《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1)水是从2019号房屋卫生间内暖气管与套管间渗漏下去的;(2)2019号卫生间采暖管与套管间未封口,2019号住户装修卫生间不当,新鸿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是造成1919号房屋渗漏的原因;(3)渗漏造成1919号住户的损失为人民币14304.10元,该损失应由2019号房主和新鸿基物业公司共同承担。可见,被告2019号房主不当装修,是造成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被告的行为应定性为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进而被告2019号房主徐志广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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