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对球场街6号新鸿基花园1919室渗漏部位、形成原因及损失金额,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冶金部武汉勘察研究院建筑工程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以“(2001)武冶勘建鉴字第009号鉴定书”做出鉴定结论:(1)水是从2019号房屋卫生间内暖气管与套管间渗漏下去的;(2)2019号住户装修卫生间不当是造成渗漏的直接原因:(3)渗漏造成1919号住户的损失为人民币14304.10元,该损失应由2019号住户承担。后徐志光对鉴定提出异议,该鉴定中心经调查对原“(2001)武冶勘建鉴字第009号鉴定书”第二条鉴定结论修改为:2019号卫生间采暖管与套管间未封口,2019号住户装修卫生间不当,新鸿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是造成1919号房屋渗漏的原因,第三条鉴定结论修改为:渗漏造成1919号住户的损失为人民币14304.10元,该损失应由2019号房主和新鸿基物业公司共同承担。因武汉新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新鸿基公司下属部门,且于2001年元月20日又更为武汉昌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追加武汉昌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表示服从鉴定结论,请求法院明确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4304.10元。被告徐志光认为自己在装修时没有改变房屋结构,没有改动暖气管位置,因此不应承担责任;新鸿基公司认为,新鸿基花园的暖气管设计、安装没有问题,符合要求,不应承担责任;昌浩公司认为,依据新鸿基物业公司与徐志光签订的合同约定,因不当使用,不当装修,造成他人损失,应由徐志光全部赔偿。因各方意见不一,故调解未成。
【问题】
(1)三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公司在业主装修中应尽的义务?
【分析】
(1)关于三被告的赔偿责任
a 被告新鸿基公司与原告之间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在案件审判当时可以适用的《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如果此案发生在当下,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外,还可以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