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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装修中应尽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装修中应尽的义务



盛正尧诉徐志光、武汉新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昌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

The Obligation of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in Owners’ Decoration


刘建英


【摘要】本文通过对盛正尧诉徐志光、武汉新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昌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三被告的赔偿责任进行分析,进而得出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装修时如果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则有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业主装修;损害赔偿;不作为侵权
【全文】
  

  【案情】


  

  原告盛正尧于1999年8月购得新鸿基公司位于本区球场街6号新鸿基花园1919室住房一套。后原告对该住房进行了装修,并搬入该房屋内居住。2001年3月16日,原告居住房屋内卫生间出现渗水,水系楼上2019室渗入。原告遂向武汉新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公司工作人员即找2019室房主徐志光,因徐志光未主动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及时控制渗水,致使原告装修的房屋内地板、卫生间顶棚等处渍水受损。同年3月20中午,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召集原告及徐志光,就渗水部位进行了渗水试验。其结果为:当2019室卫生间试水高度小于40mm(暖气管套管高于卫生间自然地面的高度)时,1919室卫生间不渗水,当卫生间试水高度大于40mm时,1919室卫生间有水渗下来;渗水部位为1919室卫生间到2019室卫生间穿楼暖气管与套管之间。物业管理公司对暖气管与套管之间隙予以封堵,2019室住户对房屋卫生间作了修复后,1919室不再渗水。因被告方徐志光及新鸿基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均不愿承担责任,原告于2001年4月11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徐志光及新鸿基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又查,1999年元月,物业管理公司与徐志光签订了《新鸿基花园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第八条规定了甲方(即徐志光)的责任:遵守本物业二次装修管理的规章制度,按规定办理二次装修申报手续,如发生因不当使用或不当装修对公共物业和他人物业造成损坏、堵塞等,应照章全部赔偿。1999年3月16日,徐志光装修房屋时,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申报手续,并交纳管理费及出渣费,共计人民币l400元,同时交纳施工队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徐志光在对卫生间进行装修时,将地坪抬高,暖气管外面使用胶合板封闭,外贴瓷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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