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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五、结束语


  

  笔者只是对美国加州民法典中关于建筑商和建筑材料供应商对项目的优先受偿权的一些规定简单介绍,对比中国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这一承包人优先受偿制度在主体范围、标的物范围、行使机制的程序性等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当然,收进北大法宝适用此条进行判决的法律文书迄今为此也不过是256篇,从《合同法》1999年颁布至今,十多年的时间在全国仅有这些法律判决书被收进法宝,可见此条款被适用的实在是不多,难怪有人称其为一种“睡眠性条款”[10],或许这也从另一方面暗示此条款不发挥作用说明我国拖欠建设工程款现象不严重,此条款本应就是一种发挥法的规范作用中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而非强制作用。但是看到位高权重的央企都纷纷抱怨诚信为民的地方政府拖欠工程款时[11],我们还应继续坐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这一条款将“休眠进行到底”吗?


  
【作者简介】
刘建英,北京大学房地产中心09级的学生。
【注释】

本文的写作受到楼建波老师请来的美国律师Stephen J. Rafferty的讲座的启发,在此表示感谢!
参见康怡 李文博: 《基建央企状告地方政府工程款拖欠已不堪重负》,经济观察网,http://www.eeo.com.cn/Politics/beijing_news/2010/08/17/178422.shtml
苏号朋:《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08-309页。
参见谈海江:《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硕士论文。
梁慧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载《山西大学学报》,2001年6月第3期。
易军,宁红丽:《合同法分则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74页。
梁慧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载《山西大学学报》,2001年6月第3期。
参见谈海江:《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硕士论文。
参见康怡 李文博: 《基建央企状告地方政府工程款拖欠已不堪重负》,经济观察网,http://www.eeo.com.cn/Politics/beijing_news/2010/08/17/178422.shtml
曾有焕:《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如何体现?》,载《法庭》2003年第9期。
参见高印立:《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参见康怡 李文博: 《基建央企状告地方政府工程款拖欠已不堪重负》,经济观察网,http://www.eeo.com.cn/Politics/beijing_news/2010/08/17/1784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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