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匠留置权的标的物范围
在3128到3131条,明确规定了工匠留置权的标的物范围包括改进工程下的土地;除此之外,若是承租人进行改进工程,除非出租人提前发出免责声明,否则承租人的承租财产及出租人的所有房地产均是工匠留置权的标的物。
(三)行使工匠留置权的相关程序
对于工匠留置权,法典规定了详尽的行使程序,主要包括及时发出初步为期20天的通知;及时在登记机构对工匠留置权进行登记备案;及时提起取消回赎权之诉等。
对于发出初步为期20天的通知的目的、通知的接收人、通知的发出方式、通知的内容等,法典中都有相应明确规定;
对于工匠留置权登记备案中应该包含的内容,法典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工匠留置权的登记备案,也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即总承包人最早的登记备案时间为合同履行完毕即可,而其他工匠留置权的权利人只有在停止其具体工作后方可登记备案;最晚的登记备案时间为在发包人进行公告竣工登记备案后,总承包人有60天 的时间,其他工匠留置权权利人有30天的时间;若没有进行公告竣工登记备案,则所有的工匠留置权权利人均有90天的时间。
对于什么是合同履行完毕,也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即1、合同中要求的工作均已完成;2、由于发包人入住并且终止劳动;3、连续60天都没有进行工作;4、发包人接受工程;5、如果工程是以单独总理合同的方式发包的,发包人可以分别进行竣工公告登记备案;5、对于完工之前的竣工公告登记备案是无效的。
行使工匠留置权的最后一步是提起取消回赎权之诉,其必须在工匠回赎权登记备案之日起90日之内提起;当然双方也可以在90日期限终止之前向登记机构以“通知信贷”的方式获得延展期限;如果留置权权利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则发包人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免除承包人的工匠留置权。
(四)“停止通知”与“支付保证金”
以上工匠留置权仅仅适用于私人财产的发包工程,而对于公共财产,则可以适用“停止通知”和“支付保证金”。
“停止通知”是向发包人要求截留建设资金,以偿还发包人所欠款项。
“停止通知”的标的物范围:
1、停止通知的标的物范围并非是承包人承建的改善工程,而是建设贷款资金,或者是发包人控制的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