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郭道晖:《法学三愿》,《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6期。
参见湖南大学法学院编:《时代的良知——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罗素:《权力论》,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22页。
参见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2页。
参见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以下。为节省篇幅,以下引用该书时,不再作引注,直接在引文后注明引文页码,特此说明。
国家是根据人民之间的契约建立起来的,近代以来这个契约的名字叫“
宪法”,此乃国家诞生之公理。
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8-9页。
参见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一卷),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南开大学政治学博士郭道久对“以社会制衡权力”进行过较为系统的研究,其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基本含义是“通过来自社会领域的组织、力量等社会性因素,对作为特殊的公共权力的国家权力构成制约,以此推进民主的发展和完善。”(参见氏著:《以社会制衡权力——民主的一种解析视角》,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从其概念界定上看,以社会制衡权力实际上与郭教授倡导的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在旨趣上基本吻合,至少没有矛盾冲突。
“全能主义(totalism)”最早是由美国政治学家邹谠在研究当代中国政治时创造的一个术语,意指“政治权力可以侵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在原则上它不受法律、思想、道德(包括宗教)的限制”。参见氏著:《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页。
关于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可参见南方周末编辑部:《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个案改变中国》,载《南方周末》2010年1月27日。
有关此起跨省追捕事件的前因后果可参见小非:《“王帅事件”始末》,《廉政瞭望》2009年第5期;有关此案的法律分析可参见《检察风云》2009年第10期上的一组评论《王帅案,如何杜绝下一个》。
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9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6-7、201页。
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6、66页。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8页。
参见托克维尔,前引书,第216页。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0页。
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2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
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参见查尔斯·泰勒:《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李保宗译,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14页。
参见林毓生:《热烈与冷静》,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