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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国家法治的支点

  

  包括新闻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在内的政治自由权可谓是享有和行使其它自由与权利的基础和条件。也因此在培育公民社会和建构法治国家过程中,政治自由权的保障问题乃重中之重,它必须获得优先解决。政治自由权能否获得持久有效的保障无疑成为公民社会和法治国家的最大考验。职是之故,季卫东教授曾在评论中国市民社会时指出,中国政治改革的最大最急迫的问题还不是民主参与的范围,而是自由权利的法制保障。


  

  政治权利的另一个特征是它们彼此之间非但没有天然的分水岭,而且也难以人为地分割开来。不宁唯是,它们之间还相互依赖、彼此影响,关系之紧密恰似血肉相连,生死与共。马克思很早就认识到了自由权利之间这种共存共荣关系,他曾以一个形象的比喻说明它们是如何的唇亡齿寒。他说:“自由的每一种形式都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只要自由的某一种形式受到指责,那么,整个自由都受到指责,自由就只能形同虚设。”不只是马克思,当代政治思想家萨托利亦认识到了权利之间的这种“手足之情”。他在研究选举权时注意到选举权的行使不是封闭、孤立的,它依赖于其它权利尤其是表达自由权,如果没有真正的表达自由那选举只不过是一场骗局。他分析道:“我们说选举必须是自由选举,这话是不错的,但还不够充分。从某种意义上说,舆论还必须是自由的。没有自由舆论的自由选举毫无意义可言。我们说人民必须享有主权,但没有发言权、没有自己意见的空洞主权,不过是一种追认权,一种空洞无物的主权。”作为政治参与权的选举权不能不以表达自由这种政治自由权为前提。当然,政治自由权也需要倚重各种政治参与权才能更好地实现。总之,种种政治权利之间不是井水不犯河水,而是彼此依赖、互相影响,质言之,它们是一个荣辱与共的权利共同体。


  

  “社会是为了维护权利而组成的。”维护权利的最好方式莫过于公民利用自己手中的公民权武器去防范、监督乃至救济来自国家权力对私权利或公权利的侵犯。没有现代公民厉行公民权,公民社会不可有、法治国家不可得。公民权是公民社会和法治国家之本,这一点早已被西方历史经验地证明。


  

  郭教授告诉我们,“真正的社会主义,应是以社会为本位、为主体,以社会至上为主义”(第239页)。现实中的社会主义该如何向此种真正的社会主义迈进呢?具体的路径方法固然不易设计,但从值得借鉴的西方、与我们一衣带水的东方邻邦--韩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经验看,继续大胆地突破乃至彻底打碎“全能主义”国家的政治传统,使社会与国家保持适当距离,让公民享有公民权、让社会具有社会权力,应该是一个正确的、甚至是唯一正确的前进方向。林毓生教授早上世纪90年代就指出“当务之急是使中国的社会,创造地转化成为支持自由与民主发展的现代的民间社会与现代的公民社会”。试问,在国家与社会缺乏应有的适当距离的政治生态下,民间社会何以存?公民社会哪里找?就像人与人之间距离产生美一样,国家与社会之间亦只有保持必要的距离才能产生美--公民权和社会权力。而由享有公民权的公民所组成的社会才拥有社会权力,同时,法治国家唯有借助社会权力这个支点才能从名义法治走向实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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