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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国家法治的支点

  

  三、公民权:社会权力和国家法治之本


  

  在监督、制衡国家权力方面具有广阔前途的社会权力并非在所有社会环境和政治生态条件下均能发芽生长、枝繁叶茂。据郭教授研究,社会权力的存在基础或载体是法治社会(第234页),公民社会是社会权力赖以形成和发育并彰显其作用的政治社会基础(第251页)。是故,该书下篇用大量篇幅深入探讨为社会权力奠基的公民社会如何培育而成。得出的结论是公民通过行使公民权即可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公民社会。


  

  在郭教授的权利谱系中,公民权不同于常言的人权,它的本质是作为政治人、公人的公权利(第256页),其核心是政治权利,是既参与又抗衡国家权力(第259页)。郭教授在书中将公民权划分为两类即政治自由权和政治参与权。政治自由权主要涵盖表达自由、信息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和文化创作与学术研究自由(第292-324页),政治参与权则包括选举权、立法参与权、行政参与权、司法的社会参与、社会管理参与权、政治防卫权与抵抗权(第332-363页)。无论是自由权还是参与权,皆以强民以权为职志,“民”唯有享有和行使此等政治权利时他/她才能由传统的“臣民”、“顺民”转化为现代“公民”,由公民组成的社会才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下的国家才有可能是名副其实的法治国家。


  

  对于以上种种公民权,从理论源流、内涵形式到在我国的现实存在状况郭教授在书中都一一作过相当精致的评介,读者诸君大可自己去拜读,无须再予赘述。笔者在此仅想强调两个方面:(1)与政治参与权相比政治自由权更具有基础性地位;(2)各种政治权利之间不存在分水岭,甚至彼此骨肉相连,生死与共。


  

  政治自由权中的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尤其具有基础性地位,堪称是其它所有政治权利的生命之水。表达自由的具体形式不一而足,主要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等等。关于言论、新闻、出版等表达自由意义如何重大的警世篇章盈千累万、不胜枚举。笔者就简要引用国人熟悉的马克思和罗伯斯比尔的论述予以佐证。马克思曾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中指出:“新闻出版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因此,哪里有新闻出版,哪里也就有新闻出版自由”,“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它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革命家罗伯斯比尔则认为,“自由的出版是自由的维护者;受限制的出版是自由的灾难”,他甚至不无激进地宣称“要么必须放弃自由,要么必须赞同毫无限制的出版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的基础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与新闻出版自由同样具有基础地位的是结社自由。1835年托克维尔实地考察美国的民主后对结社自由的重要性感触颇深。他说:“人们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因此,我认为结社权在性质上几乎与个人自由一样是不能转让的。一个立法者要想破坏结社权,他就得损害社会本身。”他认为美国的经验证明“在我们这个时代,结社自由已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那如何保障反对多数专制之必要保障的结社自由本身呢?显然,国家是否恣意以法律的名义限制结社自由乃是问题的关健所在。所以,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明文反对政府通过立法干涉结社自由、规训社团组织,他说:“正像政府在艺术和科学事务方面并非权威一样,政府也无权使社团合法化或不合法化。这些事情完全不在正义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权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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