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权力:国家法治的支点

  

  以上形形色色的社会权力主体各自拥有的社会权力形态如何呢?在书中,郭教授着重阐述了其中的六种形态,即社会组织的经济权力、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力、社会科学文化知识权力、民间法权力、社会道德权力和社会宗教权力(第202-217页)。毫无疑问,这六种社会权力形态在社会形成之后、国家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这就进一步说明,社会权力其实是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的。在国家成立之后,这些社会权力随着社会与国家的进步发展而成长、壮大。与此同时,它们又承担着一个新的历史使命,那就是制衡国家这个强大的利维坦的权力。


  

  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


  

  “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是《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这本书的核心命题。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是典型的权力制衡新思维,它是继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和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这两种传统的权力制衡模式之后的权力制衡新模式和新方向。


  

  尽管在政治学界已经不乏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研究成果,但法学界对这种权力制衡的新途径还是关注匮乏、文献鲜有。所幸坚持“以时代的良知思考时代”的郭教授不忍权力害权利,以其“敢开第一腔”的学术勇气一直在为此权力制衡新模式探幽发微。


  

  郭教授认为,问世于欧洲的传统分权制衡理论“只是在密封的国家机器内部寻求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虽然在现行的国家制度下是必要的和有一定效果的。但毕竟整个国家机器、国家权力是掌握在统治者手中,三权虽分立而有所制约,往往在最后或背后是统一集中操纵于某个社会强势集团和执政党。而普遍人民则多被排斥于这架密封的国家权力机器之外,难以给予制约”(第219页)。既然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都难以跨进国家机器堡垒从内部制衡国家权力,那从国家机器外部发展制衡国家权力的权力就不失为一种制衡的新思维和新路径。诚可谓是“内部不亮外部亮”。


  

  在书中,郭教授一方面列举了西方发达国家众多社会集团、社会势力、非政府组织日益运用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权力,从外部对国家权力施加影响,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国家权力专横的大量生动实例,从正面证明了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实效性和可期待性;另一方面又以陷于国家“全能主义(totalism)”状态的我国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期,一切社会资源都被国家垄断、控制,于国家之外,几乎不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国家权力因此而处于完全不受外部社会权力--社会处于丝毫无权力状态--制约的赤裸状态,结果导致错误决策接二连三、人民生活水深火热这种惨痛的深刻历史教训,反面证明了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必要性与不可或缺性(第228-9页)。


  

  社会权力在我国是随改革开放而迈步从头越的。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划经济体制淡出、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国家全能主义格局被打破,各个社会主体开始日渐拥有可供自己支配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力量,“通过各个不同渠道与方式来施展其社会权力,支持、监督、制约国家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朝有利于社会多元主体的方向运作”(第230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