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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国家法治的支点

  

  各个社会权力主体的强弱不等,政党为其强势主体。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多是政党国家,政党作为宪政体制内的特殊组织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与一般人民团体相比,政党的组织化和政治化程度高,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也相应地要多,所以,它是看得见的社会权力的强势主体。不过,反对党或在野党以其非执政党或民间政治组织和执政党的竞争对手身份,在宪政体制范围内对执政党的监督,属于政党间“以党制党”的相互制约机制,而这实质上也是反对党或在野党以其强势的社会权力制约执政党所掌握的国家权力(第88页)。


  

  关于社会权力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的社会权力主体亦各不相同。郭教授重点分析了在我国具有宪法权威地位的社会权力主体--政协(第109页)。虽然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协是我国的政治机构,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皆为程序性权利而非权力。所以,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政治组织--政协就成了具有宪法地位的社会权力主体。


  

  而根据其性质、类型和功能的不同,社会权力主体就五花八门、辨析不易。在是书中,郭教授重点阐述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媒体”、“非政府组织”、“宗教团体”、“利益集团”和“部落、氏族”等其它社会权力主体。


  

  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郭教授把它视为“社会权力的潜在支柱”(第120页),它主要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媒体被郭教授称为“社会权力的‘无冕之王’”,因为媒体的舆论影响力是社会权力中最具强势地位的力量(第133页)。非政府组织在郭教授眼里是“社会权力的核心主体”,它的积极价值在于“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权力,自主自力地参与政府、参与国家乃至参与全球事业,促成公民社会、民主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形成,协助或督促政府解决社会群体、公众以及全球共同的课题”(第148页)。宗教团体在社会权力主体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们是“精神权力的主宰”(第169页)。利益集团亦需重视,它是“影响政府决策的社会势力”,“利益集团成为议会政制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益集团政治是政党政治和代议制政治的补充”(第183页)。此外,部落、氏族、家族、宗族和公民个人亦是不可忽视的社会权力主体(第194-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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