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地看,国家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现象其实是“权力的回归”,因为自始在主动或被动地趋向多元化和社会化的权力原本就是被国家这个“利维坦”合约或违约地占有乃至掠夺过去的。它的多元化和社会化趋势完全可看作是权力在朝其原初状态回归,从而使国家之中的社会亦能像其原初状态一样拥有捍卫其尊严和自由、保持其稳定与发展所必须的各种权力。权力重返产生它的社会家园、回归多元状态,乃是今日社会权力--“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自由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支配力”(第3-4页)--的本源,郭教授在本书中重点阐述的社会权力应该是这样形成并发展的。
“人在本性上是社会性的”,人需要社会甚至甚于需要国家。英国学者迈克尔·曼(Michael Mann)在分析人类五千年的历史经验后指出,人是社会性(social)动物而不是社会的(societal)动物,人类需要进入社会权力关系,社会本身就是由多重交叠和交错的社会空间的权力网络构成的。这就经验地说明,社会权力是源于社会的本质需要,它同时亦为人的本质需要,人首先是社会的人,其次才是国家的人。所以,社会权力的本源不能理解为国家放权,而应解释为源自于社会的权力返回至社会本身。质言之,社会权力乃是权力返乡的产物。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郭教授为什么把权力社会化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归宿了(第44页)。
像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多种多样一样,回归至社会的权力亦有其多种不同的行使主体。在书中,郭教授用大量篇幅(计125页)、从多个视角对社会权力主体进行了全面而又深入的剖析。
总体上,郭教授认为社会主体就是社会权力主体,凡非国家或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自然人、公民),都可成为社会权力主体。即与政府相对应的公民、社会公众、各阶层社会利益群体和各种社会组织都是社会权力主体(第77页)。不过,这些社会权力主体所享有的社会权力不但在性质、类型和功能上不一致,而且它们所行使的社会权力有位阶、强弱及法律地位不等之分。
就社会权力主体的位阶而言,郭教授认为,全民是社会权力的最高主体。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此等宪法规定说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才是“国家最高权力”的享有者,它应高于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更高于执政党和其它任何国家机构与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权力。“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原始所有者,是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主体”(第80页)。“人民权力”或“全民权力”是一种特殊的、至高的、关系全局的社会权力,而其它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的社会权力不过是局部地针对某一领域发生作用而已(第86页)。